-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字号
-
“德安康”商标引纠纷
原标题: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德安康公司未侵犯商标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帅博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帅博基公司)诉北京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德安康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安康公司使用“德安康”作为其门店招牌的行为未侵犯帅博基公司对“德安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帅博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帅博基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19.09.23 -
境外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受反法“企业名称”保护的司法认定
摘要:认定境外企业对字号的中文译名是否实际进行商业使用,必须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包括主观上对中文译名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客观上是否实际实施商业使用行为。本案中,判断潘顿公司对其字号的中文译名“潘通”能否享有企业名称的相关权益,必须综合考虑使用要件与效果要件,特别是考虑该译名与企业主体是否已建立的稳定对应关系,尊重市场现状,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充分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利益,保护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7.20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后首次大修 增加针对互联网行业条款
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其次,完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按照预订日程,常委会将在本周五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草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张茅: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发布时间:2017.02.23 -
涉“看见音乐”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38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来使用,引人误认为该商品由他人提供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看见音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
发布时间:2020.08.31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字号
发布时间:2017.04.17 -
老字号老品牌如何重生?
引领涨价风。 哪些老品牌依旧鲜活 大白兔辉煌的时候,与其共同留在人们记忆中的上海老字号品牌还有很多。 培罗蒙的西服、鸿翔的时装,是50后的经典;天明的桉叶糖、万年青的饼干,是60后的甜蜜;上海牌手表、红灯牌收音机、民光被单,商标是蝴蝶却叫无敌牌的缝纫机,是上世纪70、80年代结婚族的套餐;还有7.8%的受访者记得,城隍庙里的永青假发。 本次调查列出了除大白兔以外的30个日用消费品的老品牌,受访者
发布时间:2016.04.12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字号
发布时间:2017.04.17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