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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微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中使用“广东微信”字样,侵犯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将微信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信公司停止使用“广东微信”标识,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后,微信公司向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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