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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歌力思皮具店”商号构成对核定服装类“歌力思”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而“歌力思皮具店”商号显然是销售“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皮包类商品的合理使用。两个判决不支持王某永以“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作为抗辩依据的理由均为,商标权人在注册之时有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的且有一定影响商标之嫌,因此取得的商标权没有正当性。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可否对商标授权的正当性进行
发布时间:2017.11.02 -
漫谈惩罚性赔偿中“恶意”要件的认定
自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部分法院作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对于打击商标恶意侵权行为无疑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案件还是较为少见,以至于每当此类案件出现时,相关法院及媒体都会当作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公众对“惩罚性赔偿”的新闻也依然表现出较高关注。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少见,主要难点有二:一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9.09.30 -
恶意抢注囤积“长高电新”标诉请高额赔偿构成恶意诉讼案
字号、简称等,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行业领域专有名词,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囤积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不正当意图,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两公司明知案涉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企图索要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提起的恶意诉讼。对于该行为应予以惩戒,故依法维持一审罚款的决定。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4.05.11 -
从司法实践看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通过重罚实现对恶性侵权者的示范性惩戒和对其他潜在侵权者的有效震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首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常规性赔偿方式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主观存在恶意;二是依权利人损失
发布时间:2020.06.01 -
董明珠两会提案: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月13日,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两会提案,严惩侵权行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董明珠认为,我国侵权赔偿额低、惩罚力度弱,这是对侵权者的纵容,对创新者的毁灭。长此以往,将对整个社会的创新力造成伤害,企业的创新热情必然衰减,影响国家的科技创新力,阻碍正在深化推进的供给侧改革。 因此,董明珠建议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商标侵权的赔偿额度,降低商标侵权刑事责任立案的标准,如假冒
发布时间: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