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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宝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鲜平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华润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远怡公司申请再审称:1.远怡公司自2006年开始从西班牙SimonColl厂家直接进口销售标有“AMATLLER”商标的巧克力产品,远早于涉案商标权人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豆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来源合法,属于在先使用;2.涉案
发布时间:2018.09.29 -
公司注销后,因其在先使用而对商标形成的权利可否被其他公司承继?
2008年抢注了该商标,想提起争议撤销商标。请问原先的公司的这种在先使用权,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这种权利能不能被现在的公司承继,并以此为由提出争议?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由于原公司已注销,原公司因在先使用而对所述商标形成的权利随之终止,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现公司受让了原公司的资产,那么,原公司对所述商标享有的在先使用权也由现公司一并承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3.02 -
浅谈商标的在先使用
注册后,老王开始以“老王烧饼”商标为武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老李停止侵权行为。然而,老李却主张其在老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就已使用“老王烧饼”字样,构成在先使用,并不侵权。 何为在先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简单说来,就是在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人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人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使用人也可以不算作侵权。从一审法院判决老王败诉的情形来看,似乎老李符合这个情况
发布时间:2020.01.03 -
“Vacake”告“21cake”侵权 法院:“21cake”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 一审:“21cake”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诉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来看,其最迟由北京廿一客公司在2009年6月进行使用,至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时,至少已使用四年多。 从被诉商标的使用区域来看,在于某申请注册商标前,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已在5个城市经营“21cake”品牌并使用被诉商标,其中北京、上海的经营时间较长。 从被诉商标所涉商品的经营业绩来看,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品牌自2005年
发布时间:2020.06.17 -
商标未注册遭侵权起诉?请查收锦囊
在先使用抗辩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消除了客户在中国面临的侵权风险。现实中,与这家美国企业有着相似经历或情况的不止一家,遇到这种情况被控侵权人应如何运用在先使用抗辩化解危机呢? 我们就结合处理该案的经验与大家做个分享。 一、在先使用抗辩成功需满足的条件 2013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
发布时间:2020.03.31 -
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造成混淆?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轴承、汽车配件,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LDK”。杭州兴业轴承
发布时间:2016.09.12 -
2017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授权,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均具有经营权。然而,被告在组织赛事的广告宣传活动中,通过虚构赛事历史和主办单位为行政机构的方式,对赛事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的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同为“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经营者原告的竞争利益,而且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判决有效制止了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商业标识的在先使用权与他人注册商标权冲突的
发布时间:2018.04.28 -
商业老字号商标商号权益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案——如何理解“已经在先使用”这一情形。 “恩元居”是一家在北京前门家喻户晓的清真餐馆,由马东峰于1929年创办。1956年“恩元居”经公私合营改造后,更名为“北京市恩元居餐厅”,马东峰及后人以收取餐厅定息的方式退出经营活动。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特定历史时期,该餐厅未能持续经营。2001年,“北京前门恩元居餐厅”在西城区煤市街重张营业。2005年,煤市街街道进行道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北京前门恩元居
发布时间:2018.07.03 -
“德安康”商标引纠纷
原标题: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德安康公司未侵犯商标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帅博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帅博基公司)诉北京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德安康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安康公司使用“德安康”作为其门店招牌的行为未侵犯帅博基公司对“德安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帅博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帅博基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19.09.23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