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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纯音频,B站被告了!法院一审判决……
因认为视频弹幕网站bilibili网站(即B站)的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B站的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宽娱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电影
发布时间:2020.06.30 -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
发布时间:2021.05.11 -
《大四喜》遭映前盗播 发行方呼吁版权保护
未经影视网络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利用互联网在线或下载进行传播,这种无视知识产权的网络盗播行为,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林子聪导演,陈百详、邓紫衣、黄宗泽等明星主演的喜剧电影《大四喜》,还未上映就遭遇多家视频网站盗播,影片内地出品方——北京春秋院校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震怒之下,日前将六间房、优酷等近10家网站告上法庭。 由于该侵权案从原来的映后盗播演变为映前盗播,片方利益受到更直接更致命的损害
发布时间:2008.12.30 -
称电信擅播《战狼2》,优酷起诉索赔500万
因认为其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门影片《战狼2》被湖南IPTV网络电视未经授权擅自网络播出,优酷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电信长沙分公司、电信湖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战狼2》是由吴京执导的动作、战争、军事类型的电影,票房56.8亿,位列全球票房榜第55名,中国票房收入首位。优酷
发布时间:2018.01.26 -
称《这就是街舞》遭盗播,“优酷”诉“电视猫视频”索赔500万
因认为“电视猫视频”未经授权擅自播出《这就是街舞》并屏蔽广告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电视猫视频”运营商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优酷平台是中国知名的视频播放平台。《这就是街舞》是一档由优酷公司享有独立权利的街舞
发布时间:2018.08.07 -
称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战狼2》,优酷诉今日头条索赔百万
因认为今日头条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链接播放《战狼2》,优酷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和运城阳光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战狼2》的网络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诉称,《战狼2》是由吴京执导的动作、战争、军事类型的电影,中国票房收入首位,且是首部跻身全球票房top100的中国电影。优酷在支付巨额版权费用后取得了
发布时间:2018.03.09 -
喜马拉雅诉优酷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 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 原审原告优酷公司经独家授权享有涉案节目《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同时享有相关维权权利。 原审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系涉案“喜马拉雅”软件平台的运营者。 原审被告喜
发布时间:2023.11.10 -
在优酷公司与幻电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终审认定幻电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016年,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发现,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下称幻电公司)在其开发并实际运营的“哔哩哔哩”网站(下称B站)播放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德云社乙未年封箱庆典2016》(下称涉案节目),于是将幻电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幻电公司侵犯了优酷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幻电
发布时间:2020.05.15 -
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73民终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12 -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引纠纷,优酷分别诉百度网盘、迅雷侵权
卫视、浙江卫视、优酷平台上线播出,原告为避免该剧播出后出现第三方侵权的情况,已预先于1月24日委托北京网络版权检测中心向作为同业竞争者的被告发送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作品权利预警函》进行维权提示,但涉案电视剧播出后,原告仍然在被告运营的百度网盘中发现多名注册用户在其网盘页面中发布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而且,被告在其百度网盘用户页面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浏览用户可将下载资源分享
发布时间: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