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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下属节目制作中心诉苹果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索赔5万
因“App Store”提供下载“优酷HD”APP服务,且使用“优酷HD”可收看原告权属电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App Store”的所有者苹果公司(Apple Inc)、“优酷HD”的开发运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
发布时间:2016.06.30 -
称 “优酷”商标被擅用,“优酷网络”起诉“优酷广告”
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优酷”未经许可被对方擅自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文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诉称,其经营的优酷网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视频平台,拥有数亿用户,“优酷”商标为一般大众所熟知,享有
发布时间:2019.01.10 -
擅播韩国影片优酷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与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优酷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7 万元。目前,该案在二审程序中。 乐视公司诉称,其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电视剧《吧嗒吧嗒》(20集)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2011年12月5日起5
发布时间:2019.02.21 -
《战狼Ⅱ》被盗播优酷获赔31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起诉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云计算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云计算公司在其运营的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提供电影《战狼Ⅱ》(下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18 -
称浏览器屏蔽网络广告,优酷分诉四家网站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双核、极速、小白、星辰浏览器向用户推荐提供去除广告插件,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将杭州比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象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盛趣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之歌者科技有限公司四家网站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四家浏览器运营商立即停止拦截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广告的行为,并赔偿优酷公司相关经济损失50万至155万元不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20.04.02 -
擅自提供《军师联盟》 优酷展开维权行动
因认为“央广手机电视”、“云图直播手机电视”提供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视频,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将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央广手机电视)、珠海云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图直播手机电视)分别诉至法院,分别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万元和6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两案。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称,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
发布时间:2017.07.12 -
优酷诉奇虎、搜狗利用“优酷”推广自身服务,索赔300万元
因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优酷”作为搜索关键词来推广自身应用“应用市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为知名视频网站“youku.com”及优酷视频的开发
发布时间:2019.11.13 -
提供VPN供境外用户访问优酷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 01 民初 635 号 当事人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集丰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技术公司)、与被告成都集丰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丰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4.01.18 -
因私人影院擅播《黄金时代》,优酷诉至法院索赔100万余元
因认为私人影院未经其许可擅播电影《黄金时代》,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云乐迪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金运公司侵害了优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金运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电影《黄金时代》的独家
发布时间:2019.10.21 -
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赔偿10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原告诉称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
发布时间: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