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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终审“锦绣江南”商标专用权纠纷
■商标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即“渝湘江南”停止使用“锦绣江南”标识字号,并赔偿4万元。 成立于2003年9月的烟台百纳餐饮有限公司(简称百纳公司),于2004年11月经案外人南京荣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法授让,取得“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13日。该商标主要在山东烟台及威海
发布时间:2014.09.22 -
“锦绣江南”商标权纠纷“渝湘江南”被判赔4万
近日报道的“原‘锦绣江南’被诉侵权”一案经两审法院审理终审结案,被告天津芙蓉渝湘江南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锦绣江南”服务标识及“锦绣江南”字号,并赔偿原告烟台百纳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烟台百纳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2004年11月,百纳公司依法受让取得“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13日。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原名为芙蓉锦绣江南公司
发布时间: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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