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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的海外代购不得侵害国内商标权人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晓蕊通过淘宝网预先发布带有涉案标识的代购产品信息,并代购带有涉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下单的涉案两款产品中分别带有标识,该些标识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而该标识中“UGG”部分突出醒目、显著,属于涉案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该部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因此,属于近似商标。原告主张侵权的
发布时间:2018.05.11 -
申请注册“YSL”商标被判损害法国知名品牌的驰名商标权益
”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此次引发圣洛朗公司异议的系争商标,由潘某于2009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毛毯等第24类商品上。2012年1月13日,商标局对系争商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2年3月22日,圣洛朗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系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致使圣洛朗
发布时间:2018.06.01 -
京知一审审结“三叶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三叶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中文代称“三叶草”亦相同,且两者含义一致,若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市场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了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告在先使用并知名的“三叶草”文字商标的恶意抢注;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8.06.20 -
“滴滴车站”商标经京知审理未获准注册
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嘀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东,人民陪审员毛艾越、钟之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原告嘀嘀公司诉称: 一、原告已基于其在先的“滴滴”等商标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异议申请并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二
发布时间:2018.06.20 -
“鲍师傅”同名烦恼期待最终化解
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 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等。 对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发布时间:2020.01.10 -
与“天之蓝”“梦之蓝”等构成近似,“君之蓝”商标终审被无效
六件商标的所有者。2017年4月,因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洋河酒厂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8444号《关于第14975139号“君之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
发布时间:2020.11.04 -
元气森林申请注册大量“山鬼”商标要进军拉面领域?然而商标被驳回了……
1281608号“山鬼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详情见下图3)已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商标已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对诉争商标一予以驳回。 图3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上述决定,诉称二商标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多年未在商业经营
发布时间:2020.12.04 -
浅谈商标近似判定之考量因素
向日葵及图”商标历经复审终获初步审定 2021年8月2日,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58159681号“搜狗向日葵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见下图)系由汉字“搜狗向日葵”,以及一个由不同大小水滴形状排列成向日葵造型的图形组成。同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多枚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23.08.21 -
举重以明轻,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损害已注册驰名商标权益
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注册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驰名商标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当然削弱双方商标的区分性
发布时间:2018.06.11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金刚铝(研磨料)、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与第29532555号“水之妍SYENC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61230号“水之妍SYENCE SKIN CARE LABORATORIES”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