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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轻松筹”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有果
“轻松筹”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追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轻松筹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均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标识,对外提供涉案服务,该种使用方式明显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由于轻松筹公司使用的“轻松筹”标识与追梦公司的涉案商标“轻松筹”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断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
发布时间:2021.01.07 -
“喜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引证商标二中“喜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囍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亦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诉争商标未形成与之明确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
发布时间:2020.11.06 -
“喜茶”撞脸“喜茶先生”“囍茶”“喜茶房”!结果……
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引证商标二中“喜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囍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亦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诉争商标未形成与之明确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
发布时间:2020.11.06 -
分割转让近似商标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服装翻新、修补衣服、皮革保养等第37类服务上。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方某自身的过失没有查清房屋产权状况致使无法履行合同,其通知解除合同缺乏理由,名仕公司未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存在违约开设加盟店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名仕公司返还方某部分费用、方某支付名仕公司违约金。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
发布时间:2020.05.22 -
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终审判决:“11315”被判停用
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似商标如同蝗蚁,既损害市场秩序,又侵害消费者权益。对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6.05.20 -
“Alco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有果
原标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考量延续性注册问题? 判断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此应如何进行考量?围绕第22991917号“Alco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发布时间:2020.02.10 -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从《商标法》第三十条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注册奉行的是“强制驳回制度”,只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即应驳回在后近似商标的申请。[1] 构成该条规定之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10.10 -
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诉商评委行政判决书
世界知名的葡萄酒生产商。拉菲酒庄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长期广泛的销售,且早在1996年就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而“拉菲”是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及中文“拉菲”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拉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翻译,对“拉菲”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四、争议商标侵犯了拉菲酒庄对
发布时间:2016.04.18 -
腾讯诉商评委“微信连接WI—FI及图”商标驳回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在引证商标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本案被诉决定,此种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WIFI”已被泛化,显著性已减弱,诉争商标中含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相关公众能
发布时间:2018.05.22 -
未注册“巴黎贝甜”起诉已注册“芭黎贝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和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了与原告驰名商标近似的“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商标,并利用上述商标对原告及其加盟商大肆进行恶意诉讼和骚扰,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原告查询,二被告除涉案商标外,还恶意注册了上千枚与韩国企业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二被告在相同服务上注册与“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及已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