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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商标“UP ZARA XDUDU'S KIDS”与引证商标“ZARA”等构成近似,不予核准注册申请
“I Z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请求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UP ZARA XDUDU'S KIDS”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ZARA”,且未产生足以区别于上述五件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与
发布时间:2017.01.04 -
“GREENWORKS”商标终无效
年4月11日,宝时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公司在电动工具和农业机械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其“WORX”与“GREENWORX”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影响。 格力博公司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系于2009年开始使用,且诉争商标与宝时得
发布时间:2019.03.13 -
当“LV”遇见“LV”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涉及“LV”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L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等商品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三人)系“”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L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
发布时间:2019.05.30 -
维特根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延伸保护申请。 四、其他事实 维特根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被划分为类似商品/服务没有异议。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19 -
“步行者”不侵犯“walkman”商标权
年申请注册第7860087号“步行者”文字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商品包装、运输导航等服务类别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索尼公司在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776793号“WALKMAN”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四维图新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27 -
称被恶意模仿,江小白起诉云小白商标无效,这瓶小酒胜出的会是谁?
争商标与“江小白”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文字与江小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江小白”卡通人物形象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与江小白公司产品包装装潢亦未构成相同或相近。 三、江小白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构成对其商标抄袭、模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江小白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云小白
发布时间:2018.06.14 -
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混淆的认定
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对商标之间近似性以外的因素要有更多的考量。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的,但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商标
发布时间:2023.11.10 -
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苏富比拍卖行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判决撤销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详情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8765351号“S EST.1744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近似商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8.01.11 -
“ONLY”商标纠纷见分晓,涉案争议焦点受关注
因认为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时尚汇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934660号“ONLY”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第2010352号“ONL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为知名时尚服饰品牌“ONLY”的所有者,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下称2001公司)在华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8.02.22 -
2017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当然削弱双方商标的区分性,引证商标不应过度保护等,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由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之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
发布时间: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