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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LV”遇见“LV”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涉及“LV”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L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等商品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三人)系“”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L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
发布时间:2019.05.30 -
维特根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延伸保护申请。 四、其他事实 维特根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被划分为类似商品/服务没有异议。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19 -
“乐考网”商标维权案一审有果
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乐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乐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对其从事的教育类服务进行推广和宣传,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点趣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乐考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其“乐考”企业字号属在先合法取得,其在公司名称、被诉网站及被诉微博中使用“乐考”字样的时间早于
发布时间:2020.01.06 -
“拉菲”遇上“拉斐特”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被撤销,被判令针对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下称拉菲酒庄)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近似招致纷争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拉斐特酒店于2007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鸡尾酒会服务、酒吧等服务上。 被核准注册不到半年,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评委
发布时间:2019.05.29 -
呼叫相同下的商标近似性判断
商标最本质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但在实际中存在着部分人群利用商标注册这一合法的程序,以花式的商标注册行为来恶意模仿他人品牌,搭便车、傍名牌,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略作解析。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评析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使用该条款的基本条件 对于读音而言
发布时间:2019.07.26 -
“欧普”诉“欧普特”商标侵权,再审获赔300万元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公司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在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的“欧普特”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而在该案再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欧普公司是“欧普图形”“欧普文字
发布时间:2020.06.23 -
魔爪饮料Monster Energy“开打”眼镜GENTLE MONSTER,法院:不构成商标近似
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拥有魔爪饮料的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韩国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旗下“GENTLE MONSTER”眼镜品牌的一起商标近似纠纷案件中败诉。 北京市高院二审依然认定,使用在太阳镜等商品上的GENTLE MONSTER,并未与在饮料等商品上使用的Monster Energy商标构成近似,最终驳回了怪物能量公司的上诉。 图片来源: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20.12.17 -
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混淆的认定
法律实践中,各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对涉案商标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混淆的认定。那么,什么是商标的近似混淆,司法认定时考量的因素有哪些,以及一般标准是什么呢?综合国内外商标法基本理论,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总体上讲,认定商标的近似应当以商标的构成元素(如形、音、义)为中心,根据比对商标的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商标近似的主要情形 商标近似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特别是
发布时间:2024.03.04 -
近似商标不足以导致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判断同类但不同细分市场服务的近似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时,应以市场混淆为衡量标准,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的实际使用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权利商标与诉争标识相同部分的标识显著性有限、识别功能较弱,差异部分明显,且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系“XL”(化名)与“XL豪泰”(化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9 -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同于商标近似
【判决要点】 对于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相关商标的共存已经长期形成的,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以下简称“古希公司”) 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