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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在先注册的第3063868号“RED APPLE”商标、第1537077号“红苹果”商标、第6018112号“红苹果RED APPLE及图”商标、第3006661号“RED APPLE及图”商标、第4761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应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 综上
发布时间:2018.06.26 -
维密“sheer love”商标纠纷有新进展
知名服装、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包括“Justin Bieber”“Stuart Weitzman”等与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庆鹏有关负责人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实际使用的约有一两百件,其余商标系作为资源储备之用。 记者了解到,庆鹏曾在商标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其申请注册的近30件商标,价格在2.5万元至7万元之间,如“乔丁斯帕克丝JORDIN SPARKS”商标的售价为7万元。 维密
发布时间:2018.07.06 -
京知受理“聖福记”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于2016年12月13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徐福记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对“聖福记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认定:本案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商标在文字构成与呼叫或整体外观方面相近,且其均无特定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牛奶等商品与“徐福记及图”商标
发布时间:2018.07.13 -
法院认为不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年2月,景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此外,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据此,景田公司请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富士集团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18.08.13 -
亿华公司与济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出具的处方才能购买涉案药品,同样不可能对这两类药物发生混淆。此外,济民公司至今未能举证存在实际混淆,故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第四,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一审法院不应再判令亿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一审法院认定亿华公司主观上有恶意,与客观事实不符。商标近似的判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被诉标识的商标注册过程也表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法院等对
发布时间:2018.06.08 -
耐克公司新商标疑似抄袭美国海军学院校徽 已发表道歉声明
耐克公司近日就商标和校徽雷同向美国马里兰州海军学院道歉。 美国马里兰州海军学院表示,服装商标与学院历史印章的相似之处是不可否认的。 这位运动鞋巨头近日公布了一个新的商标,相关商品打算在国际足联世界杯上市...
发布时间:2018.06.20 -
“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案出结果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 一、北京稻香村公司作为曾经的被许可使用人,明知苏州稻香村公司拥有引证商标二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争议商标含有并无其他含义的地名“北京”,违反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的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公众
发布时间:2018.06.27 -
京知审结“蝶翠詩”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告伊茗药业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枚商标,其中除诉争商标外,还包括“无比滴”、“缇诗娜”、“拉夫·劳伦”、“兰芝LANEIGE”、“RALPH LAUREN”、“婵真”、“大弗水”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商标的注册应当以具有使用意图为前提,从而
发布时间:2018.07.12 -
“DAY DAY UP”杠上“天天向上”
原标题:“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是近似商标吗? 湖南卫视出品热播娱乐栏目《天天向上》,将“DAY DAY UP”这一“中式英语”搬上了荧幕。而围绕着“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却产生了一场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牛公司)的第22683352号“DAY DAY UP”商标
发布时间:2019.03.18 -
“燕京旅游”诉“燕京啤酒”案,终审认定不侵权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燕京智汇公司主张商标权的商标系“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公司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燕京”,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服务是否类似问题,法院认为,“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较为新兴的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
发布时间: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