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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哪些因素应当纳入考量?
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应该考量哪些因素?日前,围绕第29227194号“诸葛找房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见图1)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判断商标的近似性,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所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涉案商标
发布时间:2020.05.20 -
“降龙爪爪”与“降龙飞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为由部分驳回。4.一审法院在进行商标比对时,将字体、结构等作为比对要素,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考虑到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和传播方式。从字形、读音、含义等三方面进行比对,并结合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的方式,被控侵权标识“降龙爪爪”与涉案商标“降龙飞爪”构成近似。 被上诉人辩称 育宾小吃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事实与理由为:1.涉案商标已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佑天兰商行
发布时间:2020.08.26 -
非规范性对应翻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一审法院对于商标不近似的认定予以确认。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06.05 -
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的认定——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天津市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作者 | 史凡凡 胡浩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混淆误认,以实现搭他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便车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判定该类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以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基本案情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
发布时间:2020.08.21 -
“君之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而言,诉争商标的文字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方式相近,都不是我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固定用法,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20.11.03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围绕着第32979570号“Ssenc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20.11.24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围绕着第32979570号“Ssenc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20.11.24 -
“美而浦”净水器缺失商标“芯”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ultibor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气体打火机、暖足器(电或非电的)、聚合反应设备、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1类净水器、滤水器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G808565号“Multibore
发布时间:2016.04.15 -
“大亓DAQ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于2016年4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824405号“大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原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大元”商标的复制
发布时间:2017.09.18 -
少林寺在米酒上申请“南少林”商标因“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被驳回
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中国嵩山少林寺(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河南省卧龙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989号“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