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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似商标,中国杭州博世与德国博世打了场商标官司
知名汽车技术、工业技术公司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欲在汽车维修服务领域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商标与杭州某英语培训学校的“博世 BOSS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德国博世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据了解,德国博世公司于2004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
发布时间:2018.02.02 -
指饮料“撞衫”,三得利诉“RIO微醺”索赔300万
因认为“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包装设计与“三得利鸡尾酒HOROYOI”系列包装设计高度近似,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委托商、代理商、实际生产商及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诉称,其系三得利集团旗下的全资公司,作为最早研发“ほろよいHOROYOI”(中文含义
发布时间:2018.04.17 -
恒大集团 “恒大” 商标复审被驳回
称引证商标一)、第8902798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部分获奖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
发布时间:2018.05.10 -
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角度谈商标的近似审查标准
作者:唐义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商标审查是商标行政部门对待审商标作出是否准予注册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环节,是申请人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前提。商标近似性审查是审查工作中的主要内容,目的是在待审商标与引证商标间作出是否近似的结论,虽有较为统一的判断规则,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
发布时间:2018.07.05 -
商业标识类侵权案件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
近似的标识;2、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十七停止使用“天猫”或类似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3、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十八不得在其设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主体的名称中使用“天猫”或其他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审 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巴巴集团系第10130978号等“天猫”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天猫
发布时间:2018.07.18 -
《QQ炫舞》诉《唱吧炫舞》侵害商标权案二审开庭
”、“炫舞”等四枚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标识,该行为未经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许可,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综合考虑《唱吧炫舞》游戏在平台的下载量、流水、与平台分成等因素,酌情判定由掌娱天下公司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80余万元。 掌娱天下公司上诉称:“炫舞”是行业内的通用名称,多次在公开出版物中使用。一直在音乐舞蹈类游戏名称中使用,如“天天炫舞”、“全民
发布时间:2018.07.23 -
“牛栏山二锅头”与“牛二”商标之争见分晓
近似商标,且其“牛栏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对牛栏山酒厂驰名商标“牛栏山”的恶意摹仿、抄袭。 经审理,商标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牛二”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抢注。据此,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
发布时间:2018.07.31 -
“徐福记”与“黄福记”上演竞“标”之战
商标网显示,黄某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当天还在茶、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38765号“黄福记及图”商标。 2015年7月,徐福记公司向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据此,徐福记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据悉,在商标评审阶段,黄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2016年5
发布时间:2018.08.20 -
举重以明轻,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损害已注册驰名商标权益
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注册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驰名商标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当然削弱双方商标的区分性
发布时间:2018.06.11 -
中粮公司与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华夏”标识与上诉人请求保护的第1671555号“华夏红”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诉人的产品造成误认和混淆。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控侵权商品的瓶贴上使用的是“华夏鼎”字样,但被上诉人在销售小票上使用的名称却为“精品华夏干红”,而非“精品华夏鼎干红”。换言之,被上诉人实际上是以“华夏”的名义对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销售票据上
发布时间: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