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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提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目标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是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这是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名义就金融业发布权威的指导性意见。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近日,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是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
发布时间:2008.05.06 -
北京市属国企预计今年全面实现软件正版化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获悉,2016年是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收官之年,700余家市属国有二三级企业将参与软件正版化工作。 北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在动员讲话时说,自2012年启动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以来,北京市制定了工作总体目标和推进要求,积极有效部署,创新工作举措,通过
发布时间:2016.04.26 -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今天(9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后附案件具体情况),该案既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北京知产法院的宿迟院长、陈锦川副院长、宋鱼水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杜长辉、姜颖、张晓津、张晓霞,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也是北京知产法院在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进行的
发布时间:2015.09.17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社会机构法律意见首次写入判决书!(附判决书主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度在判决书改革上作出创新,首度将包含本研究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内的五家研究机构的研究意见完整的列入判决书中,在全国尚属首次。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上专所)就商标“上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用于自身商标代理服务,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的申请。上专
发布时间:2016.01.29 -
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商标终折戟
作为英国国防部两个下属机构,英国海军部(ADMIRALTY)负责指挥英国皇家海军和皇家海军陆战队;英国水文局(HYDROGRAPHIC OFFICE UK)负责提供海事航海产品、服务及相关的安全信息,也会涉及商业活动。那么,包括这两个机构信息的标识在中国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呢?司法部门对此给出了否定答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涉及英国国防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
发布时间:2016.06.03 -
北京书生公司侵犯六作家著作权终审被判赔45万余元
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张平、邱华栋等六位知名作家起诉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和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终审有果。 2008年1月,包括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平、中国青年出版社主编邱华栋在内的六位作家将网络公司和技术公司诉至法院,称二被告未经许可将作家们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制作成数据库销售给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供在线阅读、下载
发布时间:2008.12.02 -
解读《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护表演者权利
6月26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正式缔结。这不仅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全世界知识产权界同样也具有深远的意义。那么作为一个普通人该如何理解《北京条约》的缔结,到底《北京条约》是怎样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它与之前的国际条约相比有哪些突破?《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当天采访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中国代表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 缔结前后
发布时间:2012.06.28 -
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京闭幕 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今天下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后圆满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弗朗西斯 高锐 出席闭幕式并致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出席闭幕式。 刘淇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表示热烈祝贺。条约的成功缔结,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
发布时间:2012.06.27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
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3条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根据上述规定,未核准的商标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向商标行政主管
发布时间:2016.05.10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
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3条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根据上述规定,未核准的商标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向商标行政主管
发布时间: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