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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视情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使用者 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4.01.18 -
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
摘 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免除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主要在于主观要件的审查宽严不一、标准各异,亟待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和促进侵权源头打击的制度功能出发,实体法层面上,确立善意且无过失的标准,核心在于合理注意义务客观标准的确立,即一般市场交易主体在同等商业环境中符合交易习惯的注意程度,同时对不同群体、不同情形有不同注意
发布时间:2024.10.16 -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租赁 合法来源抗辩 【基本案情】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202023028655.X、名称为“直冷式螺旋
发布时间:2024.11.15 -
人民日报谈原创和版权:一些网媒侵权有恃无恐
日前,一篇有关武钢一个普通钢铁家庭命运的报道,“刷爆”互联网。然而,刊登该文的自媒体却备感失落,究其因,“众多全国知名新闻平台和媒体网站,都是直接抄袭式转载,绝大部分没有联系过我们获取授权,甚至转载也不屑于注明出处和作者来源。” “抄无可抄,新闻已死”,报道作者的8字感喟,交织着伤心与失望。历时三月、五易其稿,“整个过程耗费的时间与心力,自不待言”,这篇报道被无数网站转载,确是对稿件、对作者的
发布时间:2016.03.21 -
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经一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二审又提交合法来源证据的,因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法院在依法予以采纳的同时,对由此导致对方增加的相关诉讼费用,判令予以赔偿。 【案件信息】 一审:吴江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5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百世兴公司系第3607361号和
发布时间:2019.07.04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均有规定,本文以博农种业公司与翟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即(2018)陕01民初1044号为例,通过对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探讨合法来源抗辩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应用。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其来源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行为人在实施
发布时间:2019.09.03 -
超出授权范围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
;2.聚凡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有合法正当来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3.若侵权成立,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二款、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2 -
使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应获双重授权
作者| 余博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刘某创作了包括《西安》在内的《城市幻月录》系列插画美术作品,上述作品发表在其个人微博上。经刘某同意,中微媒公司将上述系列插画作品用于其撰写的文章《太美了!90后插画师笔下的“月光之城”,这是什么绝美中国风!》,并在其公众号“创意社”发布。上述文章注明图片来源于作者刘某。经中微媒公司授权,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小微”上转载了上述文章
发布时间:2020.10.30 -
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法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
阅读提示:如何合理界定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本文作者认为,侵权人能提供合法购货渠道、合理价格和直接供货方等证据;使用方式限于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并应当扩大至信息网络传播;使用对象仅限作品的复制件而非原件。只有满足了以上3个条件,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近年来,IP联名等营销背景下生产的文创产品备受关注,但也产生了一些版权侵权之争。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没有例外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1 -
Nike无效Nive;“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申请商标是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申请人白某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包你好运”属于日常用语,指定
发布时间: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