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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通用名称还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国家意志,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而且,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撰者,包括新华辞书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这些编撰者可视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指代“新中国”,其本身并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相关证据证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
发布时间:2016.10.27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或将审议Google是否为通用词语
大卫.埃利奥特(David Elliott)和克里斯托弗.吉莱斯皮(Christopher Gillespie)正试图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以证明Google已成为一个通用词语,因而不能受商标法保护。 埃利奥特和吉莱斯皮已提交调卷令申请,目的在于申请对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今年5月作出的判决进行再审。 申请人要求最高法院支持其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即“google”一词已作为动词被广泛使用
发布时间:2017.08.30 -
“优盘”商标案中的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辨析
“优盘”(U盘)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一种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有人却说,不对,“优盘”完全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其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是具备显著性的注册商标。 为此,在计算机行业的两家知名企业——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备受瞩目的商标争议。 2002年10月23日,华旗公司针对朗科公司注册在第9类
发布时间:2017.01.09 -
从“ISOPAR”商标驳回复审案看通用名称的认定
溶液”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埃克森美孚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撤销商评委的被诉决定,主要理由是涉案词典《英汉技术科学词典》第二版系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为通用名称的唯一依据,且对“ISOPAR”词条的收录和翻译的主观性较强,权威性较弱。 通用名称认定的依据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
发布时间:2017.01.06 -
“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纪实
。 被告华语出版社辩称,“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原告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原告提起诉讼旨在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独占“新华字典”这一辞书的通用名称,具有排除竞争、实现垄断辞书类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2016年
发布时间:2018.05.18 -
“聪明棒”维权,反被“聪明”误?
原标题:“聪明棒”商标权人诉他人侵权期间,商标被宣告无效——“聪明棒”维权,反被“聪明”误? 通过对基本单元进行组合,可以拼凑成小猪佩奇、小汽车、挖掘机等各种造型,这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儿童益智积木玩具“聪明棒”。然而,其是否构成此类积木玩具产品的通用名称,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以及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均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近日,这起历时3年的商标侵权诉讼终于告一段落。 因认为浙江省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2.15 -
“八宝丹”商标惹争议
原标题:如何判断某一标志是否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 “八宝珍珠琥牛黄,象皮龙骨冰粉强。”提及“八宝丹”,很多人会想到它生肌敛疮的功效。针对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中药厂)注册在中药袋商品上的第14568354号“八宝丹”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片仔癀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八宝丹”已成为法定的
发布时间:2019.11.11 -
“双十一”演变为通用名称?复审决定书
2020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双十一”商标“已经演变为商业活动中有关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为由,对阿里巴巴名下第35类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予以撤销。 (复审决定暂未生效,等待阿里是否起诉) 复审决定书原文如下:
发布时间:2021.01.04 -
通用汽车在美国就挡泥板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上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通用汽车与汽车后配件供应商LKQ 在挡泥板设计专利纠纷中胜诉的判决,在罕见的全庭裁决中颠覆了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一个关键要素。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抛弃了一项长期存在的判定设计专利有效性的标准,并将此案发回美国专利局法庭重新考虑。 通用汽车的代表没有立即回应就这一决定置评的请求。LKQ的律师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一决定是“确保消费者在
发布时间:2024.05.23 -
GDPR生效数小时内的第一例投诉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5月25日生效仅仅几个小时后,第一起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诉讼是针对Facebook和Google以及Facebook的两家子公司Instagram和WhatsApp提起的。 投诉涉及所谓的“强制同意”问题。这些投诉称,上述科技公司没有按照GDPR的要求让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同意,而不能要求用户的同意附加或捆绑如下条件: 1. 要求用户
发布时间: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