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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梦思"通用名称案最高院裁定书
诉争商标: 案号: 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5307号 二审:(2016)京行终2967号 再审:(2017)最高法行申2200号 再审合议庭: 秦元明 李嵘 马秀荣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以申请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席梦思
发布时间:2017.09.29 -
“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法律认定
软件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作为一种来源识别的标志,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计算机服务上也是缺乏显著性的。 审 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 一审认为:诉争商标“POWERPOINT”虽是由微软公司开发的一种文件格式,但微软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已使得相关消费者通常会将其作为一种文件格式进行认知,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即便其他同业经营者使用的类似格式的文件命名与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 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
发布时间:2017.05.27 -
通用电气公司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案始末
王晓辉曾在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辞职后在西安创办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后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杭州工商部门立案查处。2007年,该公司及王晓辉被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及其在国内的两家关联公司起诉到西安中院,认为其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索赔212万余元。法院经过9个多月的调查、审理,一审判决通用电气公司胜诉,获赔90万元。一审宣判后,通用
发布时间:2008.05.08 -
“白里透红”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有一问问题想向你们咨询:本人持有一商标:商标名称:白里透红 第3类<化妆品>;分类号:0301.0304.0306.0308.0309;2004年申请.2010年获得注册核准.该商标是否属于该类别的通用名称?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6.03.02 -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商标通用名称化问题
正义的实现。商标法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保护,而商标要得以核准注册且维持商标意义的使用需要满足显著性的条件。商标通用名称化则淡化了商标的显著性,使商标丧失了专用权的基础。商标通用名称化对权利人自然不利,注册商标一旦被通用名称化便会失去保护的正当性,因而需要从专有领域向公有领域转化。 通用名称化的成因 商标通用名称化是指表示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由于显著性变弱、使用者疏忽、市场环境改变等原因
发布时间:2020.06.08 -
从“陈麻花”商标纠纷看通用名称认定的困惑
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近期出现新动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二审法院“陈麻花”不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认定,却转而认定“陈麻花”在申请注册时已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现行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中的相关标准和解释,“陈麻花”一词本身具备商标注册和使用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这也是“陈麻花”商标得以
发布时间:2022.04.01 -
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和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注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被撤销注册。当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灭失,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其他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认定关涉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以
发布时间:2023.09.01 -
商业标识纠纷中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的司法审查
,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诉请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0余万元。后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新菁婴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四被告辩称:第一,被诉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LGG”“BB-12”为特定益生菌种的通用名称、通用型号,缺乏显著性。被诉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是“圣诺熊sanbear”等商标及标识,并未突出显示“LGG
发布时间:2023.12.19 -
通用名称认定中的“地域范围”要件的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中对被告提出的“通用名称”抗辩的审查应当注重个案事实,坚持法定标准,避免因标准过宽,把本应该属于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标识纳入到公共领域,而打击商标权人的品牌培育积极性。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认定中的“地域范围”要件的审查应坚持大市场标准,如果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主要
发布时间: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