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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涉及“散列通”商标
,判断“散列通”商标是否应予撤销或维持,应当以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和法律规定为基础。1、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2001年以前,“散利痛”一直是药品的通用名称并描述药品的功能,在“散列通”商标申请注册前后的长时间内,(瑞士)豪夫迈-罗须控股公司(简称罗须公司)并未将“散利痛”作为商标使用,也明确认可其已经成为药品通用名称的事实。2、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应适用争议商标注册时有效的1982年的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0.01.28 -
西南药业:商标起争议 状告罗氏公司
西南药业和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准备斗争到底了。 6月4日,西南药业公告称,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与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关于“散利痛”和“散列通”商标争议纠纷一事。 “虽然双方都还在使用各自的商标,但毕竟使用了几十年的商标,败诉了不服。”6月4日,西南药业证券室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表示。 西南药业和瑞士罗氏公司的商标纠纷始于上世纪80年代。 1987年,瑞士罗氏公司
发布时间:2008.06.05 -
西南药业“散利痛”商标案获准再审
纠缠于重庆太极集团与瑞士罗氏之间长达十几年的药品“散利痛”商标案再起波澜。昨日,西南药业发布公告,称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意接受公司的再审申请。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先后判了西南药业败诉。 商标之争纠缠十余年 作为西南药业控股人,太极集团与瑞士豪夫迈-罗须控股公司(即罗氏)除了“散利痛”一案,还有“曲美”和“赛尼克”的官司,双方积怨已久。而关于“散利痛
发布时间: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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