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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左右“指环王”之争
RINGS”商标,由广州市自然人郑希凯于2004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公告后,索尔列恩兹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 随后,索尔列恩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是对索尔列恩兹公司知名作品和电影名称的抄袭和复制,损害了其著作权、知名作品名称权等在先权利,是对其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 索尔列恩兹
发布时间:2014.04.02 -
与“LV”商标冲突 国内手提袋生产商专利被喊“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提袋”的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如图5),该专利于2003年10月8日被授权公告。 一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08.03.18 -
非唯一对应的简称不享有在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 本案要旨 缺乏唯一对应关系的主体名称简称,由于省去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而不应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如果该简称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特定主体名称的简称加以识别和对待,则缺乏显著性,也不应注册为商标。 案情 2006年2月5日,浙江省自然人苏忠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47461号
发布时间:2016.07.26 -
非唯一对应的简称不享有在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 本案要旨 缺乏唯一对应关系的主体名称简称,由于省去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而不应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如果该简称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特定主体名称的简称加以识别和对待,则缺乏显著性,也不应注册为商标。 案情 2006年2月5日,浙江省自然人苏忠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47461号
发布时间:2016.07.26 -
格力电器离职员工孟羽童“姓名商标”何去何从?
,则相关商标依法归属于格力电器,且未侵犯孟羽童的权利;如果相关商标的注册未取得孟羽童的许可,孟羽童可依据商标法中有关在先权利的条款请求宣告相关商标无效。 申请“姓名商标”需谨慎 自带“流量”的企业员工,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其姓名的商标保护也至关重要。但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将员工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 “如果企业未就利用员工姓名的行为与之形成具体协议,即使可以从双方的商业活动或职务活动中推定员工的利用
发布时间:2023.05.22 -
在先权益保护需要确立合理边界
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陆小凤传奇》中的该人物角色名称相同,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白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性,从而挤占了本属于异议人作为古龙长子以继承人身份享有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一方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5.30 -
当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护在先权利
(作者:陈永华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要旨】 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当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且两者发生权利冲突时,是否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又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 【案情】 2008年5月20日,康齿灵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80’S”商标。2010年6月21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6734292号
发布时间:2017.01.04 -
当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护在先权利
(作者:陈永华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要旨】 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当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且两者发生权利冲突时,是否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又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 【案情】 2008年5月20日,康齿灵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80’S”商标。2010年6月21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6734292号
发布时间:2017.01.04 -
如何在商标确权争议中合理确定在先权利的范畴边界
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常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提商标无效的依据。但这其中究竟包括哪些在先权利及其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和标准往往有很大差异。 本文以字号权为例,探讨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在先权利的适用规则。作者认为应探究在先权利的合法利益基础及商业伦理,借以讨论在先权利的合理范畴和边界,为正确适用商标法第32条规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8 -
从抢注俗称现象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漏洞填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后段禁止抢注的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对于俗称,即社会公众对商标和商品名称等的习惯性称呼,[1] 如商标的简称、民间译法和商品的别名,其使用者并非权利人而是公众。例如,公众将“索尼爱立信”商标简称为“索爱”[2] ;将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商
发布时间: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