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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泰姬陵宫酒店建筑获得商标保护
概述 2017年5月19日,印度酒店公司(IHCL)创造了历史,其成功地为泰姬陵宫酒店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商标注册。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为建筑物注册商标是个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印度却是第一次为这个位于孟买的地标性建筑进行商标注册。其他已注册为商标的著名建筑物则有位于纽约的帝国大厦,位于巴黎的埃菲尔铁塔以及位于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等等。 为泰姬陵宫酒店注册商标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建筑物的独有外观
发布时间:2018.05.29 -
无效程序审查中关于“清楚表达”的考量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如上图所示)是一种吹风机的设计,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后视图的顶部有突出,其他视图没有,后视图上部中心处格栅及其周边结构相对位置不清楚,未能清楚表达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后视图上部中心处的设计在其他视图中均无对应部分,格栅和空白圆环处的
发布时间:2018.11.09 -
从“猫爪杯”看外观设计专利中“富有美感”的意义
近日,星巴克推出了一款“猫爪杯”,它是一个淡粉色双层玻璃杯,外层有花瓣点缀,内层为猫爪造型(如图1),倒入牛奶后,呈现出一只色泽温暖、栩栩如生的猫爪,被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吸猫一族所喜爱。这款官方售价为199元的杯子一度被炒作至单价上千元,火爆程度可见一斑。实际上,将双层玻璃杯内层设计为萌宠造型并非星巴克首创。在2012年至2018年间,多件具有类似构思的玻璃杯设计已经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星巴克
发布时间:2019.04.04 -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变化状态图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该规定并没有对于“图片或照片”的种类及其权利保护范围中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相应的,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外观设计视图的提交有如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9.07.08 -
引入关联申请制度助推改进型外观设计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张建勋 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常对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产品,如淘宝、京东等平台上销售的爆款做一些改进型设计。这种改进型设计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一般会保留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仅对产品的局部作新的替换性设计,这样能维持原有的消费群体,又能通过不断改进细节,满足消费者更多个性化需求,从而达到较好的市场效果。比如,一些大的汽车企业,基于品牌管理的需求,常常在保持相同设计
发布时间:2020.03.30 -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新设计判断原则探讨
李少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 杨 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 随着中国工业设计的迅速发展,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组件类产品由于其具有较多的实用性或趣味性,在消费市场上日趋增多,专利申请量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也在节节攀升,其创新创意点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多样的态势。 关于组件产品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2.17 -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
一、引言 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但分别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权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保护客体不同,但又存在部分相同的表现形式,例如都包含对图案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问题。现行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目前在无效程序中
发布时间:2021.11.09 -
论中欧背景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存在一处灰色地带,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外观设计专利,这两类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保护标准。 主要区别之一是,作品无需登记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外观设计必须进行注册才能确保其受到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智力作品(艺术或文学)是源于人类智慧的创造性工作成果的外在表达。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产品自身和/或其装饰物的纹理和/或材料等特征所产生的整个产品或者其一部分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2.06.21 -
飞利浦“道路照明装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苏01民初2099号 裁判要旨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通常体现于多个视图,当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未能全面体现该产品的多视图设计特征,但安装示意图能够补齐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未显示的设计特征时,应当以产品安装示意图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进行“解释”,并以“解释”后的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与原告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比对。 案情介绍 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飞利浦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1 -
相近种类判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侵权判定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领域的立法相较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十分迅速,专利申请量每年都以一定速率增长[1]。在我国的三种专利类型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授权量超过了我国专利总授权量的三分之一。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其专利稳定性远不及发明专利,且由于外观设计通常具有易于模仿、仿造成本低的特点,使得外观设计侵权成为专利侵权中最为主要的类型[2]。 本文
发布时间: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