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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司宣传依托北师大,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41万元
因认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进行了“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等虚假宣传,北京师范大学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该教育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原告北师大诉称,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虚假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0.01.07 -
虚假宣传其为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 2023年1月,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该案中的被告通过虚假宣称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等手段给自身“贴金”,最终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以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诉称: 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公司官网显示以下信息: 1.官网链接名称显示“气力输送隶属于
发布时间:2023.08.15 -
同业竞争纠纷上法庭
,“贡茶”+“GONGCHA”通用名称的使用,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由贡茶公司推出的广告语“喝,就喝正宗的御可贡茶”,意在提醒消费者认准“御可贡茶”标识,而不要与其他相似品牌混淆,避免误认,该宣传语并未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有果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贡茶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经营者麦某签订《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贡茶公司授权麦某经营“御可贡茶”品牌,并向麦某提供统一的店面装潢
发布时间:2017.02.23 -
影片宣传被翻拍 编剧起诉虚假宣传获胜
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发布了《枉》片的先导海报、预告片,撰写并发表了介绍该电影且含有不实信息的文章。 穆德远、陈燕民认为,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行为明显搭便车,使得与二人商讨《黑》片翻拍事宜的商业伙伴对二人形象产生负面印象。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和搜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合法权利,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创磁公司、恒业公司、搜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17 -
3万改成12万!上海知产法院严惩主观故意重复侵权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卡那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2003年9月,卡那兹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静音”商标,该商标至今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连和工业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连和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和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贺某。2009年至2013年间,连和五金公司、连和工业公司都曾因侵害卡那兹“静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2年8月
发布时间:2017.09.06 -
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虚假宣传与欺诈
【案号】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73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 虚假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在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虚假宣传不应迳行认定为构成欺诈。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张某与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公司(下称瑞酷路
发布时间:2016.01.28 -
搜狐公司、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竞争关系等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则既有可能使经营者面临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难以激发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将架空《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使既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诉讼实践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纠纷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为追求作品营销效果及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可以
发布时间:2016.11.17 -
无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判决要点】 1、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保护。而在法律对字号的保护已经作出明确的特别规定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2、只有在满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17.03.13 -
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虚假宣传与欺诈
【案号】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73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 虚假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在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虚假宣传不应迳行认定为构成欺诈。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张某与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公司(下称瑞酷路
发布时间:2016.01.28 -
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虚假宣传与欺诈
【案号】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73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 虚假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在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虚假宣传不应迳行认定为构成欺诈。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张某与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公司(下称瑞酷路
发布时间: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