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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然而,被告晨铉公司却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和著名品牌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承担案件诉讼费。庭审时,美国宝洁公司提出“safeguard”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认定,法院在个案审理中也可以认定。要求
发布时间:2009.12.15 -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巡回调解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山东省济南市、泰安市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汇星公司)、巨野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野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促成涉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据了解,这是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进行巡回调解工作,是其积极探索
发布时间:2019.09.06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以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示,按照周强院长“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积极运用审判智能辅助平台,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作为重要任务”的工作要求,专门成立工作组,以只争朝夕的工作精神大力推进建设以法律适用规则为中心的技术类知产案件裁判规则库工作,以裁判规则库的应用助力审判能力建设。在
发布时间:2020.04.16 -
顾然地、库迪等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吴东、库迪、吴世彪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吴世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上述三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5 -
薛模权、霍重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的盗版地图4000册,予以销售。剩余2.9万余册被上海市版权局查获。薛模权先后将11万余册的盗版地图分别以1.9元、2.05元、2.2元、2.5元等不同的价格销售。综上,被告人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霍重光参与非法印制盗版地图数量达15.6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78万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模权、霍重光
发布时间:2009.12.15 -
被告人周德隆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陈伟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陶国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将商业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内容向国家申请专利被授予后,不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9.12.15 -
被告人魏成刚、李迪准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高薪利诱李迪准担任欧本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李迪准用窃取的舍福公司技术文件为欧本公司编制了《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欧本公司应用与舍福公司基本相同的技术为伊顿公司等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 【审 判】 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迪
发布时间:2009.12.15 -
被告单位鸿绪公司、被告人林毅、董伟德侵犯商业秘密案
[提要] 本案系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我院判决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在本案例中,作者就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及如何认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供参考。 [合议庭] 薛振(审判长) 吴登楼 杨庆堂(承办法官)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鸿绪
发布时间:2009.12.15 -
顾然地、库迪等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吴东、库迪、吴世彪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吴世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上述三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5 -
薛模权、霍重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的盗版地图4000册,予以销售。剩余2.9万余册被上海市版权局查获。薛模权先后将11万余册的盗版地图分别以1.9元、2.05元、2.2元、2.5元等不同的价格销售。综上,被告人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霍重光参与非法印制盗版地图数量达15.6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78万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模权、霍重光
发布时间: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