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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申请量增长很快。无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还是后续保护中,《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其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清楚表达”),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硬性要求,是否“清楚表达”能够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质量,亦关系到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
发布时间:2021.05.18 -
评析“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从“仪表机壳”无效案看“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确权标准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为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该案合议组着重对于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确权标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裨益。 “中间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该案中,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2.07.12 -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时“设计空间”、“设计特征”的认定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认定。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其专利文件中图片或照片中展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其次,实践中,由于检索数据库对现有设计的收录差异、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的检索能力局限等因素,一般不宜将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声称的“设计要点”或者某一具体的无效审查决定中确定的涉案外观设计相对于某一具体对比文件相比较得到的区别特征直接认定为“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应当遵循“谁主张
发布时间:2023.05.04 -
浅谈专利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清楚表达的判断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实践中,请求人很多时候会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表达,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方面,是因为以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不需要提供对比设计,对于请求人而言较为便捷;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对于清楚表达的判断相对模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认为只要涉案专利存在视图问题就会被无效。 事实上,清楚表达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前提,若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3.09.19 -
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影响
随着消费升级,产品外观设计越来越得到消费者青睐,外观设计元素也更加多样化,例如常常伴有透明及不透明材质的设计元素组合及变化。那么对于产品外观透明及不透明材质之间的转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最终的相似性结论如何呢?企业在进行外观专利保护的过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笔者通过6个具有透明材质的外观侵权、无效案例及企业实操经验,分析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倾向性影响,反观企业在
发布时间:2023.10.1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组件与套件产品的区分认定
。 二、案情与裁判 专利号为ZL201530141612.8、名称为“铝合金连接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銲马公司。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该专利产品为组件产品,由组件1、组件2和组件3组成,共同组合使用和销售,用于组合式围网的连接,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产品各视图中的结构设计,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要点的是使用状态参考图。 銲马公司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銲马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经公证在时迈公司的工厂购买金
发布时间:2023.09.05 -
被诉侵权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规则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智能积木类玩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被告Q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Make-U系列积木产品由诸多用于搭建积木模型的积木组件构成,该产品所附的项目实践手册中展示了11种模型的搭建步骤,其中“06天线宝宝”示图中展示了由控制器、两个车轮、两个万向轮的搭建步骤以及组合成的过程模型,该过程模型成为最终作品天线宝宝的
发布时间:2023.08.04 -
“组合电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电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8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218200.8。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高压输变电系统的控制。三同公司是高压真空断路器、电力金具、隔离开关等电器设备的制造企业。途远公司认为,三同公司制造的高压真空断路器的外观与其授权外观设计构成整体近似,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并通过市监部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查封保全。三同公司提供了多个在先设计,认为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
发布时间:2023.11.28 -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中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申请策略
随着广大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专利侵权和维权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在外观设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本文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案例和审判依据出发,在组件产品的定义、保护范围的界定、外观保护范围的收集整理的基础上,采用建立模型、对比分析的方式,对组件产品定义的修改历史及修改处、确定保护范围的考虑因素进行认真的反复比较和验证,最终找出了组件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3.12.18 -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比对与侵权责任认定的再明晰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于不同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判断,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察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仅存在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局部细微差别的,应认定其构成近似。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若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