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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被告输掉官司,这是为哪般?
原告起诉被告软件著作权侵权,却被反诉侵权并获法院支持,这是为何?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网公司)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联通分公司)及联通分公司反诉乐网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乐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乐网公司作为反诉被告需停止侵犯反诉原告联通分公司拥有的“广东联通集中生产管控系统”(下称涉案系统)的软件复制权和署名权,并赔偿联通
发布时间:2018.06.19 -
“福娃之父”韩美林诉“钞氏兄弟”侵犯商标著作权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韩美林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4月17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
发布时间:2018.04.18 -
法眼看“洗稿”“换皮”与“桥段致敬”
的实施,即按照规则进行游戏,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但是,一旦对“游戏规则”的文字表达进行实质性“复制”,例如将他人游戏卡牌的内容基本复制到自己的游戏卡牌上,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汇编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的侵犯。
发布时间:2018.06.06 -
20余人复制发行他人公司游戏产品牟利获刑
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并运营“私服”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依法判处其余19名被告人三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4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发布时间:2023.07.27 -
对正版模型进行“简单改动”后出售被起诉
相似,因此不属于新的作品,本质上依然是对权利人作品的复制。 因此,辛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 检察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的国家战略。美术作品,凝聚了著作权人的创作心血和智力劳动。独创性高的作品,往往有着巨大的市场影响力,有诸多的受众和消费者。盗版作品不需要先期的创新力,直接跳跃到了最终的成品,不仅是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不尊重,也阻碍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影响了
发布时间:2023.11.07 -
称《淘气包马小跳》被侵权,著作权人索赔1500余万
12月1日解除。协议签署后,至今原告未授权许可任何主体出版、发行、销售该漫画系列图书。 2018年2月,原告从中关村图书大厦处购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一套,内容与其签署作品一致。原告认为,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出版公司在明知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
发布时间:2018.04.11 -
2017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383号〕 ——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音集协的诉讼目的,应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的收取标准而非作品数量为依据认定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与音集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
发布时间:2018.04.28 -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 7个字被判赔偿14万
。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
发布时间:2018.05.18 -
作品改编权保护的历史之维
雏形:复制权与合理模仿 改编权的发展轨迹印证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深远影响。据考证,改编权最早可追溯至英国1741年Gyles v. Wilcox案对“节选”(abridgement)问题的合理性探讨。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节选行为衍生出有别于原作的新“作品”,其不同于机械复制,将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1835年的DAlmaine v. Boosey案则是支持著作权人改编权益的最早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11 -
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被判侵权
开发的房地产场所内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使用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哆啦A梦”形象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被告著作权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该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展览著名动漫形象,虽然没有通过销售门票或者销售衍生产品直接获利,但从动漫形象所展览
发布时间: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