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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选秀类综艺节目的版权授权问题
,以防演唱被归于“非法作品”而禁止传播的尴尬局面。 2 电视台播出方所需获得的授权 电视台的播出方式,主要包括直播、转播、延迟播放等形式。之所以将电视台作为一类播出主体单独列出,主要取决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法定许可制度,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法定许可对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并不适用,因《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电视台
发布时间:2017.02.22 -
关于游戏直播主的竞业限制与第三方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作者: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近年来,游戏播主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频发,不少平台起诉播主跳槽纠纷的判决已经面世。有的判决游戏直播播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例如:“贾*寒立即停止违反《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1]有的判决认定第三方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
发布时间:2018.07.18 -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版权应当如何定性?
苏州大学 李杨 从体育赛事转播纠纷来看,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除考虑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体育赛事转播利益、通过广播组织权保护体育赛事信号等以获得分离式保护以外,更侧重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定性为切入点,从整体上寻求对体育赛事转播利益的著作权保护。 就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而言,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因缺乏“固定性”“摄制”创作等要件而难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20.01.09 -
直播中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构成商业诋毁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明书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1030元(其中公证费1030元、律师费500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为同一行业竞争者,均从事制作、售卖紫砂壶。泥舍公司在京东平台上运营一家名为赏泥堂官方旗舰店的店铺,且吴卫明经常以赏泥堂官方旗舰店的名义进行直播(京东直播ID:3416116)。在某
发布时间:2023.07.24 -
首例直播平台打击“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服务”;4.依法改判某电商平台经营者某某公司立即关闭陈某经营的“网络好服务”店铺;5.依法改判陈某赔偿虎牙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判决关闭涉案店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涉案店铺所谓商品链接具有特殊性,不同链接均指向陈某通过涉案店铺提供的针对直播平台的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一般电商店铺中不同商品有不同特征,不同商品链接的作用通常为介绍特定商品的特性,引导
发布时间:2023.09.08 -
直播平台“搭便车”一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认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传在线)、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力世家)采用主播“陪伴式”直播形式,未经许可擅自直播奥运赛事节目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500万元。据悉,两被告不服均已
发布时间:2019.07.25 -
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案宣判丨擅播DOTA2赛事 斗鱼公司赔偿110万元
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该案系我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17 -
网易诉YY直播“梦幻西游2”一审获赔2000万元、耀宇诉斗鱼获赔百万元,利益之争导致网游直播侵权纠纷频出
当网游遇到直播,版权如何保护? 相互需求又冲突激烈,用“相爱相杀”一词来形容网游与直播的关系最恰当不过了。持续3年之久的“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终于在2017年11月迎来一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侵犯了网易著作权,停止通过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2》相关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其2000万元。判决一出,立即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将此案与之前判决的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耀宇公司诉
发布时间:2018.02.06 -
从“主播跳槽”的多案裁判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裁判规则演进
对于“商业道德”的理解各自不同,从这些不同的裁判中,也可以见到裁判者对此秉持的不同价值观。 在本文中,介绍了三个不同的案例,案情都涉及直播平台的主播跳槽、被挖角,我们以此来管中窥豹,探讨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位置,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的裁判规则的演进。 二、三个“主播跳槽”案 网络直播在当今是民众喜闻乐见的一种娱乐形式,其兴起在2014年,并且在2016年达到了
发布时间:2023.05.16 -
电子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吗?
(作者:孙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2月号做了一期针对电子游戏直播的主题讨论。对于电子游戏直播问题,由于目前出现的只有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所以学术界对于电子游戏直播的讨论,基本限于“电子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还有人提出过“表演者权
发布时间: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