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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表演者权利应当得到重视
去年在京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从国际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全面保护。一年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积极推进该条约得到更多国家、权利人的认可,以求早日生效。日前,欧洲、非洲、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16个国家版权部门的代表齐聚上海,分享了各国在视听表演保护方面的经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之际,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内法律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基本一致,我国批准加入《视听表演
发布时间:2013.09.10 -
演艺诉讼中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该条约的缔结和生效积极推动了全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并与国际条约相协调,2020年11月11日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第二节“表演”对表演者定义、表演者权利内容、职务表演及其权利归属等作了新的规定。笔者结合演艺诉讼中遇到的具体实务问题,聚焦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4.07.15 -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是什么?
小版:表演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哪些权利? 答主: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两种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者的人身权,即向观众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它是指表演者的创造表演,因带有表演者的人格烙印,而具人身特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它与表演者密不可分。 表演者的财产权,指表演者因其表演可以被公众传播和被二次使用,获得经济收益的、具有经济特点的财产权利,即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从
发布时间:2020.02.14 -
艺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表演形象
首先想到表演。那么,演员能否主张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表演权的权利人在影视创作中对应的一般是剧本的作者,而非表演者。表演者在影视作品中就表演所享有的是一种邻接权,即“表演者权”,具体而言,是指演员就其表演而享有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那么,演员可否对于他人
发布时间:2018.12.10 -
陈佩斯、朱时茂诉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河北尊华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的授权书。两原告以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是本案中三个小品的作者。两原告创作的三个小品虽然是春节联欢晚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三个小品又是能单独使用的作品,两原告对三个小品仍享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同时两原告是三个小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两原告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发布时间:2009.11.04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即将生效
近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迎来了起关键作用的第30位成员——印度尼西亚,这意味着该国际条约即将生效。在该条约生效后,演员和其他视听表演者的收入状况将从根本上得以改善,这对于深受全世界观众喜爱的影视表演也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印度尼西亚于2020年1月28日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将于2020年4月
发布时间:2020.02.04 -
邓紫棋诉江苏卫视侵犯表演者权
近日,因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总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艺人邓紫棋及其所属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蜂鸟音乐公司)将上述三家单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索赔1348万元。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近年来,因综艺节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以侵犯表演者权为
发布时间:2018.11.09 -
邓紫棋诉江苏卫视侵犯表演者权
近日,因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总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艺人邓紫棋及其所属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蜂鸟音乐公司)将上述三家单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索赔1348万元。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近年来,因综艺节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以侵犯表演者权为
发布时间:2018.11.09 -
“有人模仿我的脸?”— AI换脸技术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制作和传播换脸视频可能涉嫌侵权明星的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保护表演者基于对作品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邻接权。因此,表演者有权要求在作品表演中表明其表演者身份,保护其在作品表演中的形象不受到歪曲,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17]。 换脸视频中将明星脸部替换成他人的脸部,但是仍然保留了表演者的面部表情、眼神、肢体语言等表演行为,因此未经许可制作、传播换脸后视
发布时间:2020.04.02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判断,可能属于开发设计者。 2. 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背后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此时虚拟数字人作为完成中之人表演到虚拟形象可视化、具象化的过渡,尚未有其对作品的自主理解和具有高度个性特征的自主表演意识,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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