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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民事裁定书
审诉讼中并未明确其表演权受到侵害,只提出了署名权和改编权的主张。而且,梁信在二审诉讼中也并未提出中央芭蕾舞团侵犯其获得报酬权的主张,二审判决直接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向梁信支付表演其作品而未支付的报酬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4、对梁信主张的2003年至2010年期间的侵权事实,中央芭蕾舞团提出了时效抗辩,但原判决仍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予以保护,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查明,梁信已于2017年1月28日去世
发布时间:2018.01.03 -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旧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18.01.04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信的委托代理人戴*、李*,上诉人中央芭蕾舞团的委托代理人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梁信原审诉称: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我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我与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其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被告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原、被告双方依照1991年公布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以“补订”的方式订立协议,双方确认了原告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确认了被告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原告
发布时间:2018.01.03 -
作品改编权保护的历史之维
作者:李杨 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前言 改编权(right of adaptation)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利用方式来看,作品的演绎形式包括改编、翻译、修订、摘选、节录以及对在先作品所作的任何能产生新作品的改造。就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而言,摘选体现在内容安排上,翻译体现在表现形式上,而改编
发布时间:2018.07.11 -
北京首例网络电影被诉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未侵犯求无欲主张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求无欲的上诉请求。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是网络电影是否属于电影作品,而这也是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话题。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范畴,既明确了此类作品的法律属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相关从业者要避免类似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应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网络电影被
发布时间:2018.05.16 -
《左手指月》引发版权纠纷
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谁是谁非尚无结论。生活中,改编、表演和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形较为常见,隐藏的版权风险不容忽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立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何种方式使用在先音乐作品,行为人都需要给予在先音乐作品充分的著作权尊重,否则就有可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引纠纷 《左手指月》是于2018年8月播出的
发布时间:2020.03.23 -
张信哲版《五环之歌》,你需要知道的歌曲改编法律问题
最近热播的《天籁之战》、《梦想的声音》等音乐类综艺节目人气爆棚,掀起了一波音乐素人(普通人)挑战知名音乐人的热潮。这类综艺节目,为了平衡素人和知名音乐人之间实力差距,在挑战规则中均为知名音乐人提供了一系列的“神曲”清单,知名音乐人必须在该清单中选择对战曲目,而知名音乐人为了较好的舞台展示效果,不可避免需要对这些“神曲”进行一定的改编。于是,我们非常有幸听到了,费玉清跑调版《小幸运》、华晨宇酷炫版
发布时间:2016.12.14 -
《牡丹之歌》VS《五环之歌》:终审结果出炉
原标题:近日,天津三中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作品可分割,歌曲不侵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9.10.14 -
“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枫,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因侵犯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
发布时间: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