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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版权运营趋势与问题
近年来,不论是影视公司、游戏企业还是文学网站、动漫平台,不论是大型互联网公司还是文娱创业企业,都少不了要说IP(知识产权),谈全版权运营。何谓全版权运营,目前业界并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全版权运营的关键不在于“全”,实际上也不可能“全”,其本质在于通过精准营销,让作品在多渠道授权许可以及多形态作品的改编权授权许可,实现对作品的多次呈现,多元利用和多次收益,以深度挖掘版权内涵,扩大版权的辐射面
发布时间:2018.07.25 -
《邪恶催眠师》起诉《美人制造》抄袭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就编剧周浩晖起诉编剧于正、周静、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芒果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公司)、海宁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海宁公司)、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下称于正工作室)侵犯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美人制造》电视剧第29集、第30集与周浩晖作品《邪恶催眠师》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周浩晖关于六被告侵犯其作品改编
发布时间:2019.02.18 -
互动影像,到底是影视还是游戏?
局中局之佛头起源》《大唐女法医》等互动影像内容均是由网络文学作品改编而来,需率先取得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权;对于类如《隐形守护者》的以独立APP形式出现在游戏渠道发行的互动影像内容,需取得游戏与影视改编权。如果已经签署的授权合同对影视改编权或游戏改编权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履行合同即可。若在合同中仅是笼统约定了影视改编权或游戏改编权,则可依据内容发行渠道确定所获授权范围。虽然在该种情况下,两类发行渠道
发布时间:2019.06.28 -
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合理使用的界限
广州互联网法院 黄颖慧 国家机关为了宣传形象和工作的需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乐曲制作成音乐视频,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如果非合理使用,那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权利?侵权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否一旦侵权就应该停止对乐曲的使用呢?笔者结合一个案例,尝试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改编作品引发纠纷 王某系南方歌舞团(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的作曲者、唢呐演奏员,于2009年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
发布时间:2019.11.26 -
从二审稿再看改编权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改编权控制范围的理解尚存争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又对此作了不同的补正。这一问题与其说是学说的竞争,不如说是社会的选择。 1. 现行法及争议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但因对“不得侵犯原作
发布时间:2020.09.01 -
侵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改编权认定标准
改编权。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公司、科技公司侵害上海网络公司作品改编权、署名权,广州网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信息公司、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发放运营和传播某某电脑游戏;信息公司、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就涉案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上海网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信息公司、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
发布时间:2024.06.21 -
索赔5000万!《哪吒》VS《五维记忆》案近日开庭
今日下午,时隔一年,《哪吒》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迎来了一审开庭。 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此次法院合议庭由7人组成,据201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显示,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采用7人合议庭。 据悉,去年6月,《哪吒》正式上映,短短1月时间,票房突破45亿,火爆的票房也引起了《五维记忆》发行方及演员的关注。同年8月19日,《五维记忆》演员石璟箜篌在微博上
发布时间:2020.12.11 -
浅析改编权与复制权的适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独立权利与一项兜底性权利,其中复制权、改编权均为独立权利。法条对于上述两项权利的描述分别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字面表述上来看,上述两权利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一、比对方式 在对两权利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30 -
影视节目类IP手游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16.05.19 -
录制权与改编权有何异同?
第三节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可以看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录音录像制品本身,而非是录制本身。 一般情况而言,录制者的录制权必定是因与原著作权人或改编作者所签订的《委托录制协议》授权所得,所以录制者在整个录音制品的录制过程中更像是一种行为的实施者,其所实施的录制权,也更像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行为权利。 其次,录制
发布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