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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34.42亿元
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发布时间:2021.10.09 -
欧盟反垄断机构准备批准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全部资产案
消息人士称,欧盟反垄断机构计划在四月底之前批准这桩价值690亿美元的收购案,允许微软获得动视-暴雪的全部资产。 收购获批的前提并非英国反垄断机构所提出的,微软必须拆分或出售动视CoD业务。这表明欧盟更青睐微软所提出的十年年货供应协议,该协议许诺一旦收购达成,微软保证CoD以各方平等的姿态登陆友商平台,为期十年。目前任天堂与英伟达已与微软达成协议,索尼尚未表态。 英国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10 -
垄断维修市场,特斯拉遭反垄断集体诉讼
据路透社报道,特斯拉公司在两项拟议的反垄断集体诉讼中被起诉,被指控公司非法遏制了其电动汽车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方面的竞争,迫使车主为维修服务支付更多费用并等待更长时间。 周二和周三在旧金山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称,特斯拉在设计其电动汽车、保修和维修政策时,阻止车主和承租人使用不受特斯拉控制的独立商店。 原告律师、Freed Kanner London & Millen律所的马修·阮(音译,Matthew
发布时间:2023.03.16 -
反垄断法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之构造
内容提要 为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以强化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数字市场法》基于渠道理论建立守卫思想,提供仅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掌握核心平台服务企业的“守门人”规则,以事前的义务框架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可获取。我国推出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延续我国传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框架与思路,以事后监管为主进行执法补救,不足以预防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尚需借鉴
发布时间:2023.06.19 -
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主席:AI技术可能会巩固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
2023年10 月 10 日消息,德国反垄断办公室负责人安德里亚斯・蒙特(Andreas Mundt)近日警告称,人工智能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场主导地位,监管机构应密切关注任何反竞争行为。 蒙特的言论表明监管机构普遍担心,拥有海量用户数据的大科技企业可能会在智能家居、网络搜索、在线广告、汽车等各类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并获得竞争优势。 最近,谷歌和微软在人工智能领域展开激烈
发布时间:2023.10.10 -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裁判要旨】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关键词】 横向垄断协议 专利侵权 和解协议 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嫌侵权产品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上海某设备制造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某变压器
发布时间:2023.11.17 -
英国竞争和市场监管局加强AI的反垄断监管
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在AI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长,可能会扭曲竞争,最终伤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 七国集团(G7)在去年11月发布的公报中指出,生成式AI依赖多个关键技术——也就是常说的数据、算法、算力三驾马车。互联网巨头在这些资源上更容易获得优势地位,也更可能排除竞争、联合垄断。CMA首席执行官莎拉·卡德尔在上周的演讲活动中表示,科技巨头建立并巩固了Web 2.0帝国,当时监管的滞后让互联网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8 -
奥硝唑原料药垄断案二审裁定书
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龙兴公司商丘市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龙兴公司商丘市某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龙兴公司商丘市某公司、拓思公司湖北某公司签订的全国独家《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为垄断协议;2.确认拓思公司湖北某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确认龙兴
发布时间:2024.06.17 -
数据反垄断第一案: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处罚决定
〕2023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1505566A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76号B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略)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4.09.09 -
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涉境外垄断行为的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基本案情】 上诉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爱立信方)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讯(深圳
发布时间: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