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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被诉侵权串案调解结案
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吴印咸、高帆的摄影作品,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复制权、发行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被告辩称其并未监制、制作、发行、销售上述邮册。 东城法院知产庭受理七个案件后,合议庭集中合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了解到原告在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其中一名被告另有四起类似诉讼。承办法院及时与丰台法院知产庭承办法院沟通,希望能够一并解决原告提起的纠纷。 本案中
发布时间:2008.07.11 -
摄影作品权属证据的司法认定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权属证据是著作权案件的起点,也是当事人交锋的常见争点。关于权属证据的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均涉及不多。近年来,随着技术、行业和经营模式的发展,权属证据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新问题。笔者有意按作品类别逐一分析,求教于大家,本期谈谈摄影作品。 一、数码照片的作者推定 如果数码照片已经发表,可以采用署名推定的方法证明作者身份。加注
发布时间:2016.06.22 -
摄影作品权属证据的司法认定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权属证据是著作权案件的起点,也是当事人交锋的常见争点。关于权属证据的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均涉及不多。近年来,随着技术、行业和经营模式的发展,权属证据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新问题。笔者有意按作品类别逐一分析,求教于大家,本期谈谈摄影作品。 一、数码照片的作者推定 如果数码照片已经发表,可以采用署名推定的方法证明作者身份。加注
发布时间:2016.06.22 -
摄影作品版权的四个认识误区
在近期万众瞩目的“黑洞照片”事件中,滥用版权的问题引发公众关注,同时该事件也折射出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对于摄影作品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 “黑洞照片”事件反映出很多人在对摄影作品等作品类型上存在着“载体形式决定作品类型”的认识误区。很多人以为新闻媒体上既然叫“黑洞照片”,那么说明该成果如果构成作品必然是“摄影作品”,这就陷入了“形式重于内容”的认识误区。事实上,黑洞的引力场极强,就连传播速度极快
发布时间:2019.04.30 -
随手拍,能否“拍出”版权?
当下,拍照设备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照片生成非常简单,拍照日渐常态化。在使用智能工具拍摄照片时,拍摄者只需按下快门,蕴含的智力劳动极少,且因相当一部分照片仅是对生活场景、静态实物的再现,这些照片是否也属于摄影作品?有观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因此艺术性应当是构成摄影作品的必要条件。如果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
发布时间:2023.06.07 -
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
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2民初16376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擅自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提起侵权诉讼的,属于伪造权属证据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 田某某诉称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07.31 -
商业网站盗用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摄影师,2005年在一家景区拍了一些图片(共13张,大部分没有发表过),2006年我和一名影友带着我的这些图片和这家景区协商有尝使用事宜。后协商未果,并将其退回。事隔数年,我在这家景区官网和数家国内旅游网站,发现了我的这些图片。 我的咨询问题是: 1.在本地发现被侵权图片,可以在本地起诉审理外地网站吗? 2.被侵权图片,在网上使用了一年和使用了五年,赔尝一样吗
发布时间:2017.10.12 -
北京版权律师带您了解侃爷(再次)被诉侵犯版权
不具有可达到受版权法保护程度的创造性。然而,这位摄影师认为“在创作这张照片时,她选择了拍摄的主题、时间、光线、视角、深度、镜头和相机设备”。此外,她声称侃爷未经授权使用她的照片,损害了她的预期利益,她现在正在寻求金额不确定的赔偿。 这不是侃爷第一次被诉版权侵权了。在这起新诉讼中,Michaela Efford要求侃爷赔偿因侵权而获得的所有利润,并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侃爷今后未经许可使用她的任何作品
发布时间:2023.06.21 -
摄影家维权索赔189万元—侵权老照片事实成立,法院这样判决
商业街象城大剧院外一个名为《时光·记忆》的照片展览中,自己拍摄的55张老照片(其中,有5张照片分别由2张、3张、4张拼接而成,实际共63张老照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展出,而所有照片均未表明原著作者和来源。 邓洪秀认为,涉事单位中信国安项目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并在商业街区作为公司商业运作广告宣传,同时未标明作品拍摄者,也未向作者支付相应报酬,严重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并
发布时间:2019.10.18 -
注意,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也构成作品!
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广告视频,广告视频中的一张图片与上述高某在同名文章中的配图高度相似。很快,高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文章《少年不可欺》,详细描述了团队放飞悬挂相机气球拍摄地球、优酷公司联系自己拍摄短片并获取了拍摄资料却最终自行拍摄的整个过程,并认为优酷公司剽窃了其团队创意。随后,高某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优酷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 相机在气球上自动拍摄形成的图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是此案争议焦点。一审
发布时间: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