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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被诉侵犯
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七起诉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原告吴筑清,系我国著名摄影大师吴印咸之女,原告牛畏予、高陵、高萱、高腾系我国著名摄影大师高帆的亲属。原告诉称被告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监制发行的纪念邮册《人民的儿子邓小平(纪念版)》、《人民的儿子邓小平(珍藏版)》、《人民的儿子邓小平(豪华版)》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吴印咸的摄影作品“邓小平”和高帆的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08.05.14 -
使用员工照片 单位被判侵权
认为单位擅自使用自己所拍照片,而不署名、不支付报酬、随意修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员工孙先生将单位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日前判决确认了孙先生对照片的著作权,并判令孙先生所在单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孙先生的索赔要求。 孙先生诉称,单位未与自己商洽,使用了84张自己的摄影作品,还对照片做了裁剪或拼接,且未给作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 为此,孙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了确认照片的著作
发布时间:2008.05.20 -
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案开庭审理
因认为枣庄移动公司侵犯了自已的著作权,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枣庄摄影人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枣庄移动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案开庭审理。 6月30日下午2点,该案一审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原告吴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枣庄移动公司法律顾问及一位市场部负责人出庭,法人代表未到庭。由于开庭前枣庄移动公司以审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了不公开审理,记者未能
发布时间:2008.07.03 -
剽窃作品参赛并获奖 主办方未加注意属侵权
诉讼,以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要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6000元。 浦东新区法院民三庭经审理认为,第一,依据原告持有的《一个转山路上的小女孩》照片的原始文件及原告另持有的其他照片的原始文件、原告相机的参数数据、该照片发表时间及署名等证据,可认定原告是该照片的作者,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控侵权照片《无邪的眸
发布时间:2013.03.27 -
摄影作品成邮票图案 双方当事人最终庭外和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功调解了一起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被制成邮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摄影家马某将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公司告上法庭,中院民四庭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庭外和解。 2001年6月,摄影家马某的两幅作品在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摄影大赛上获得优秀奖。2004年马某发现其获奖作品被制成邮票进行销售,马某认为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马某与三方协商未果,遂于
发布时间:2008.03.06 -
解放军报摄影记者诉出版社侵权 双方握手言和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解放军报记者乔天富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他参加了许多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包括1999年国庆50周年阅兵盛典的采访,并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庆典大阅兵》等摄影专辑。各种画报、杂志、书籍中均刊登了乔记者的摄影作品,但其中有很多都是未经乔记者许可擅自使用的。近期,乔记者就分别将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的中国某音像出版社
发布时间:2008.03.14 -
改名出书侵犯原图片拍摄者著作权 520张图片获赔31.2万元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林业出版社、日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张勇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景观设计绿皮书》一书;对520张侵权图片,中国林业出版社向张勇赔偿31.2万元;日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两被告担责有事实依据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是被告日瀚公司是否有权将涉案摄影作品授权他人使用,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孙志君律师说,从
发布时间:2008.05.21 -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三单位判赔17万
由崔晓红创作的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因未经授权在北京各大地铁站作为灯箱广告使用,崔晓红将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日前,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崔晓红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17万余元。 崔晓红于2004年创作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2006年5月,崔晓红与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签订《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08.05.13 -
剽窃作品参赛并获奖 主办方未加注意属侵权
诉讼,以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要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6000元。 浦东新区法院民三庭经审理认为,第一,依据原告持有的《一个转山路上的小女孩》照片的原始文件及原告另持有的其他照片的原始文件、原告相机的参数数据、该照片发表时间及署名等证据,可认定原告是该照片的作者,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控侵权照片《无邪的眸
发布时间:2013.03.27 -
摄影作品中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
发布时间: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