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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英华公司相同,双方服务对象存在大范围交集,在多款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帐号名称中突出使用“法宝”字样,涉嫌侵犯了北大英华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否认侵权,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所使用商品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亦不相同也不类似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宝”为既有名词,但因“家庭”等主要为日常生活用语,不体现显著性,将“法宝”文字与前之相结合用于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02.14 -
北稻被判侵权,赔偿苏稻115万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稻115万元。 判决内容包括: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视频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
发布时间:2018.10.12 -
企业擅用“JOTUN”商标被判侵权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就佐敦有限公司(下称佐敦公司)诉佐敦(武汉)涂料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佐敦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佐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佐敦”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佐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佐敦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目前,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发布时间:2018.10.18 -
清扬遭遇商标战,还好最终“无懈可击”
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舒耐”、“清扬”洗发露,一直以来都有“无懈可击”的宣传语。然而,因该宣传语被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下称中科联社研究院)认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接连遭到诉讼。 在中科联社研究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清扬洗发露的生产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利华公司)诉至法院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中科联社研究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科联社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8.10.09 -
“稻花香”大米引发商标权纠纷
称大米商品上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擅用,福州米厂将生产商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商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米厂诉称,其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取得“稻花香”商标注册证书,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得该商标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先后被评为“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
发布时间:2018.11.05 -
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简称优衣库月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603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一审共同诉称,其系涉案注册商标的共有人,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
发布时间:2019.05.15 -
“啄木乌”傍上“啄木鸟”,六十余家商户因涉商标侵权被告上法庭
近日,南通市区60余家商户因销售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啄木鸟”牌美工刀片,被宁波一家刀片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宁波市某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片公司”)系一家刀片类生产企业,经核准在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商品上注册了第“1056900”号商标。 刀片公司经调查发现港闸区X装饰材料经营部(下称“X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印有“啄木乌”文字和啄木鸟图案的刀片
发布时间:2020.08.11 -
以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未注册商标“MEHECO”经营燕窝商品案为例
获得了注册;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故注册商标只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时才具有确定性、有效性、合法性,对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保护,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可以突破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随意扩张使用,因此不能认定当事人的第22981452号“MEHECO及图”商标在食用燕窝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发布时间:2020.07.02 -
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诉vivi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维沃公司)诉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通公司)、 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即“vivi”商标侵犯了维沃公司“vivo”商标的专用权。 2012年9月21日,维沃公司注册了第9773708号商标(图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机、电子信号发射器、手提电话
发布时间:2020.12.17 -
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诉vivi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维沃公司)诉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通公司)、 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即“vivi”商标侵犯了维沃公司“vivo”商标的专用权。 2012年9月21日,维沃公司注册了第9773708号商标(图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机、电子信号发射器、手提电话
发布时间: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