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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者字号相同起纷争,历时两年见分晓
青岛养元公司生产销售“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产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临沂雅露公司相关生产行为亦对其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河北养元公司将青岛养元公司与临沂雅露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判令青岛养元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养元”二字。 青岛养元公司主张,河北养元公司在其产品销售及宣传上一直突出
发布时间:2018.02.05 -
“男士”、“女人”引发商标纠纷
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处公证购买“纳爱斯男士牙刷”一个,原告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行为,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实施了销售行为,侵犯了其“男士”商标权。 就此,广东雪洁日化认为三被告故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获得非法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6 -
2014年《商标法》限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通知》、《公司法》等法律保持协调一致。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和保护原则】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原则,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
发布时间:2017.12.22 -
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的责任
但未使用”商标不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理由如下: “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未形成商誉,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从而方便消费者认牌购物。在我国虽然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商标注册与商誉的关系来看,注册与商誉的获得无关。商标注册只是公示某一具体商标已经为他人使用或即将为他人使用。某一
发布时间:2018.02.02 -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某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某某、余某某与上述侵权公司连带赔偿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三)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发展。本案中,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8.02.07 -
汇聚商标保护合力 促进品牌经济发展 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以来,商标局按照总局党组工作部署,在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同时,切实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将推进商标执法区域协作作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重要抓手,全力支持各地开展商标区域执法协作,商标行政区域协作取得新成效。 一、推动建立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执法效能有效提升 为顺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趋势,提升打击商标侵权工作的区域协作效能,商标局开拓思路,打造示范,大力推动北京工商局、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7.12.28 -
蒙娜丽莎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院再审案判决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佳斯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
发布时间:2018.03.01 -
上海某建材五金装璜部与被上诉人宁波某刀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宁波某刀片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其认为,上海某建材五金装璜部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美工刀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涉案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上诉人是否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王秋良院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3.12 -
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商标)
案例五: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6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公司销售侵犯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与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侵权商标的商品849袋,并处以罚款14万元。 评析: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3.14 -
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交换空间”被判侵权
等推广活动中广泛使用、“交换空间”标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支出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元。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部分支持了北京交换空间公司的赔偿请求。宜昌交换空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商标分类注册制度,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