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专用权
-
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6-2017年)
民事案件 1、“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金福粮油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闽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福州米厂系“稻花香
发布时间:2018.04.24 -
2017年云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海关自扣留上述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9月20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海关将依法放行上述货物。2016年9月13日,本田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缅甸公民、缅甸美华公司常务董事吴德孟昂在缅甸享有涉案"HONDAKIT
发布时间:2018.05.04 -
因“西湖龙井”商标遭冒用,龙井茶叶产业协会起诉索赔5万元
因认为北京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茶烟构成侵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德力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西湖龙井协会诉称,其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该地理标志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
发布时间:2020.03.20 -
2017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著名地方特色食品“牛腊巴”的企业,许氏食品厂是第3801882号“许师傅”商标的权利人,许氏食品厂认为太平聚龙食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腊巴包装袋上贴有与“许师傅”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太平聚龙食品厂的合伙人莫昊雨是美术作品《许师傅》的著作权人,太平聚龙食品厂亦以该作品申请注册了第9808390号艺术体“许”字商标,莫昊雨认为许氏食品厂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牛腊巴产品
发布时间:2018.05.04 -
2017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悦是第5020178号“五贝子”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等,注册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13日。2009年12月20日,刘悦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吉林省御美天
发布时间:2018.04.28 -
“六个核桃”告了“大个核桃”
该公司在展销这些产品,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的宣传册中有手提袋的照片,该手提袋的醒目位置标有文字。养元公司认为该文字是“六个核桃”,某公司则认为是“大个核桃”。该手提袋所承载的商品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故该公司在手提袋上标注“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
发布时间:2018.08.10 -
尊重版权,让游戏行业更加绿色健康
知名游戏《开心消消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对乐元素的不正当竞争。接下来,乐元素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开心消消乐2016》开发者的法律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乐元素的确有些无辜,因为《开心消消乐®》自2013年上线至今,下载量和月活量在同类游戏中屡创新高,并在业界获得多个奖项,截至目前,已累计拥有8.7亿下载用户。笔者认为,如果相关从业者或用户等按照以下几方面做的话,类似乐元素的此次
发布时间:2019.03.13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刑法认定
裁判要旨 当啤酒瓶上既烙有高知名度、位置显著的浮雕商标,又贴有另一种不知名、辨识度较低的其他商标时,如其瓶体上的浮雕商标造成公众误认,仍构成对浮雕文字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如明知涉案啤酒系侵权商品仍予以大量销售,则应认定具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故意。 (左为正品,右为涉案品) 案情 被告人马某从2011年开始从事酒类批发
发布时间:2017.11.06 -
2017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了“crocs”及“鳄鱼图形”标识,客观上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集轮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发货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法定义务,主观上有过错。集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口的鞋属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未提交证据
发布时间:2018.04.28 -
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
相信大家对重型机械领域的“三一”不会太陌生,其作为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那擅自把“三一”用到自己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中有什么后果呢,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介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依法享有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标以及第11类“汽灯、车辆灯”等商品上的“三一”、“新三一”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