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近似
-
“公牛”近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风扇(空气调节);水加热器;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与第19778100号“公牛”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443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4684号“BULL”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1 -
印度专家探讨“商标流氓”所带来的威胁
尽管“专利流氓(patent troll)”这个术语在近些年来已经变得广为人知,但是“商标流氓(trademark troll)”这个词却很少能看到。实际上,商标流氓确实是存在的,而且可以为品牌所有人带来真实的挑战。在商标的世界里,“流氓”一词通常被理解为那些故意注册某个标志,然后在其他企业无意使用相同或相似标志的时候,对这些企业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威胁将向这些企业提起诉讼的人士。而在域名的领域
发布时间:2018.07.05 -
“李维氏”与“里威士”“撞衫”起纷争
’SH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2015年5月,利惠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请求,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LEVI’S”“李维斯”“李维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而且还侵犯了其对
发布时间:2016.03.21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历时7年商标权属争夺终有果
系争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另外2件引证商标(第1753858号“罗思柴尔德木桐小木桐”商标、第1753860号“罗思柴尔德木桐堡”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其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裁定,认为罗思柴尔德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罗思柴尔德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于
发布时间:2017.09.30 -
一件商标招致两家企业争夺,历时4年终见分晓
(下称诉争商标),与香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福公司)在先确权的“六福及图”与“六福珠宝LUK FOOK JEWELLERY福及图”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在钟、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纷争溯源 据了解,诉
发布时间:2017.03.13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因对方连续3年未使用商标,赫基公司提起诉讼
是共存还是冲突? 据了解,在二审诉讼阶段,赫基公司主张包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公开商业使用;同时,赫基公司称包某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赫基公司主张其已另案向商评委提出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请求,据此申请该案中止审理。 记者了解到,赫基公司针对诉争商标于2014年7月24日向商评委提出了
发布时间:2017.12.22 -
争议商标“以纯by YISHiON Y:2”与阿迪达斯引证商标“Y-3”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阿迪达斯公司未明确提出商标权以外的其它具体在先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诉争商标核定
发布时间:2018.01.02 -
“滴滴顺风车”未能注册成商标,嘀嘀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滴”文字构成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嘀嘀无限公司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 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与引证商标二在字体设计方面,以及与二引证商标在呼
发布时间: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