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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康明”商标无效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诉争商标由纯文字“港康明”构成,引证商标由文字“康明”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故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
发布时间:2019.01.22 -
鲍师傅商标维权第一案获赔5万
近日,南京市中院通报了“鲍师傅”糕点店在全国发起的商标维权第一案的结果。南京一商家在销售糕点类商品时,使用了与“鲍师傅”等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被认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相关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这也是自鲍师傅宣布开始维权以来的第一起胜诉案例,网红餐饮的反击战也正式打响。 据悉,鲍才
发布时间:2019.02.21 -
上下游产业链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1日,广州和峻贸易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JCB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7类商品上。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下称班福德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66961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和第4669613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
发布时间:2019.03.21 -
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是否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那么,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是否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第8538032号“中马茂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中,申请人引证其在第9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茂昌”与“茂昌渐进”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中马茂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17 -
近似商标侵权判定的逆向思维 ——以审判实务为视角
作者 | 杨方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认定中,对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认识,且认识差异较大,并各自理由都有一定道理,导致实践中类案不类判较为常见[1]。亦有原一二审均认定不构成侵权,而被再审改判,认定构成侵权。 如近期刚刚尘埃落定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2],广东高院再审判决认定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
发布时间:2020.07.08 -
“维密”竟是维吾尔族的秘方?法院:构成近似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并于线上公开宣判,认定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 本案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
发布时间:2020.04.30 -
新浪、腾讯“微博”大战,“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微梦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
发布时间:2020.08.14 -
两个“轻松筹”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有果
“轻松筹”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追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轻松筹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均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标识,对外提供涉案服务,该种使用方式明显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由于轻松筹公司使用的“轻松筹”标识与追梦公司的涉案商标“轻松筹”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断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
发布时间:2021.01.07 -
“喜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引证商标二中“喜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囍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亦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诉争商标未形成与之明确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
发布时间:2020.11.06 -
“喜茶”撞脸“喜茶先生”“囍茶”“喜茶房”!结果……
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引证商标二中“喜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囍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亦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诉争商标未形成与之明确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
发布时间: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