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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二)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正如前文所述[1],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尽管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概念,但事实上是接受这种区分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某标志本身客观天然具有识别其所标识商品来源的属性进而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从
发布时间:2017.06.23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
发布时间:2017.06.05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商标获得显著性需要使得标志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特定对应关系”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那么如何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特定对应关系”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某一自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是使用主体主客观努力后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法律恰是对这种结果的确认。 如前文说述1,商标
发布时间:2017.08.07 -
“吉依普 G.IIPU”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JEEP”、“吉普”是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之一,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首先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且其商标在服装和皮具品牌领域内亦享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JEEP”和“吉普”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
发布时间:2018.01.03 -
腾讯诉商评委“微信连接WI—FI及图”商标驳回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在引证商标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本案被诉决定,此种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WIFI”已被泛化,显著性已减弱,诉争商标中含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相关公众能
发布时间:2018.05.22 -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维也纳酒店的商标申诉
产品和服务包括旅行社服务(第39类)、运动设备(第41类)以及住宿服务(第43类)。 2016年1月,EUIPO一名商标审查员拒绝了该酒店对第43类和第39类服务的商标申请。 维也纳酒店针对该名审查员的裁决提起了上诉。但在2017年4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该酒店的上诉,其理由为该酒店提交的两个标志都是描述性的并且缺乏与上述服务有关的显著性特征。 该酒店再次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 该连
发布时间:2018.07.10 -
京知认定“龙泉宝剑”不构成通用名称、“龙泉宝剑及图”商标不缺乏显著性
,其认为:“龙渊剑”为春秋战国时代铸剑大师欧冶子所铸,为古代四大名剑之一,至唐朝为避高祖李渊讳,改名为“龙泉剑”,后成为宝剑代名词,即通用名称。另外,“龙泉宝剑”特指采用一定工艺锻造的剑,与产品来源无关,并不是指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8.08.22 -
“微信”商标被无效,是否真的缺乏显著性?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联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再度引发对“微信”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缺乏显著性等焦点问题的激烈交锋。 本案“微信”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于2011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获准注册在第41类图书出版、(在
发布时间:2018.07.26 -
成语商标?《商标法》是劝我们标新立异,不是逼我们哗众取宠
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知,除法定限制性条件外,只要商标具有显著性,皆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那么,成语究竟能否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成语注册商标驳回有哪些规则? 一、成语注册商标驳回理由 1)成语注册商标不得“误人子弟” 驳回理由一: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如前文中所提到的“小蹄大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福蹄公司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
发布时间: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