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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出发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一件轻松的事情,难度远高于可视化商标。 且不说首枚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商标局审查阶段就历经了31个月,最早申请声音商标的“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折戟沉沙,就连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片头音”也被接连在多个类别被驳回,京东、酷狗、腾讯等知名企业的众多声音商标申请也纷纷走上了不归路,获得成功注册的寥寥无几。注册失败的原因绝大多数集中于缺乏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构成要件的
发布时间:2020.07.24 -
如何考量由商品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作者|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商标法从功能的角度定义其保护对象,能够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标志才能构成商标。这一条件在商标注册制度中体现在对显著性或识别性的定义和审查。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关于显著性的法律原理和认定规则应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但是,不同类型的商标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并没有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非传统商标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商标类型的
发布时间:2020.12.15 -
汉字商标在欧盟被认定显著性较弱
欧洲普通法院近日对Castel Frères v. 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案号:T‑323/21 号)作出了判决,该判决解决了欧盟商标的真正使用以及汉字商标在欧盟的显著性问题。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撤销有争议的汉字商标的注册,因为其显著性较弱,且仅作为装饰性元素被使用,而无法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背景 2018年5月29日,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向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申请,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13 -
“全棉时代”无效“全棉乐家”案
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全棉乐家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无效宣告及一审、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相同部分仅为“全棉”,而“全棉”一词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或缺乏显著性,不应据此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此商标争议案件最终经过两审法院终审判定,诉争商标与全棉时代
发布时间:2024.01.15 -
环法自行车赛在与德国健身连锁店的商标纠纷中败诉
‘tour de’,这个词是一个描述性的表达,在自行车比赛和类似的项目中非常常用,该词的显著性很弱,相似度也很低。” 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可以就法律问题向欧洲最高法院——欧盟法院提出上诉。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发布时间:2024.06.13 -
"乐高"跨类认定驰名商标二审判决书
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存在明显区别,两者不存在必然关联性,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LEGO”、“乐高”构成驰名,眼镜和玩具尽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二者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两者的相关公众范围存在交叉...从而减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二)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正如前文所述[1],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尽管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概念,但事实上是接受这种区分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某标志本身客观天然具有识别其所标识商品来源的属性进而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从
发布时间:2017.06.23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商标获得显著性需要使得标志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特定对应关系”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那么如何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特定对应关系”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某一自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是使用主体主客观努力后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法律恰是对这种结果的确认。 如前文说述1,商标
发布时间:2017.08.07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
发布时间: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