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显著性
-
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件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让人识别和认知为商标的效果,其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如果一件商标明显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发布时间:2020.05.18 -
商标显著性的退化及其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 从“咖啡伴侣”案谈起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即商标能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1]。各国商标法都将显著性作为商标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根据TRIPS协定,显著性是指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显著性也是判断某一标志可否注册为商标的唯一决定性因素。[2]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
发布时间:2021.06.09 -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3.12.28 -
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重视个案事实,克服认知偏见
近年来,非传统商标在显著性审查方面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固有显著性被一刀切否定、关于固有显著性的证据不被重视、以竞争自由为由抬高获得显著性门槛。这种做法的形成与2010年左右法院对芬达瓶等立体商标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大的关系。[1]对这种歧视性做法,需要从商标法原理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反思。本文从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型、固有显著性认定和获得显著性认定三个方面对非传统商标显著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6 -
北京高院:“115”因使用获显可注册
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3项服务类别上因使用获得显著性。据此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简介 据了解,2014年7月,一一五公司在第42类“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15”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一一五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7.03.28 -
“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商标遭商评委驳回复审
关于第19365352号“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2010号 申请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65352号“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
发布时间:2017.11.16 -
使用商标时,一不小心商标共存会变成商标侵权
、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
发布时间:2018.01.24 -
京知法院受理涉及立体商标之间近似比对案件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里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与此前立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针对显著性问题进行判断不同,该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小熊”三维标志,为立体商标之间近似比对案件。 该案诉争商标为“小熊三维标志(指定颜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蹲坐状的熊,二者在整体
发布时间:2018.05.15 -
雀巢奇巧巧克力或将遭遇侵权
欧盟法院(CJEU)已撤销雀巢公司(Nestlé)对其奇巧(KitKat)巧克力棒外形持有的商标权。 此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判定,雀巢的该商标缺乏内在的显著性特征,但是雀巢称该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特征。 根据欧盟的法律,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不具有内在显著性的标志被错误地注册为商标,则商标所有人可以保留该商标权,条件是该标志已通过注册后的使用在注册产品
发布时间:2018.08.03 -
EUIPO驳回利洁时公司“Botanical Origin”标志的注册
2019年8月13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以英国消费品公司利洁时(Reckitt Benckiser)的标志“Botanical Origin”(用于家用清洁产品)是描述性的且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该标志的注册申请。 该委员会指出:“公众将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利洁时公司标志所指定的商品来源于某种植物或包含某种植物成分。” 该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与EUIPO审查员此前所作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