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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施特NEST”商标撤三案
“空气调节装置”构成类似商品;“水暖装置”与“热气装置、蒸汽发生设备”构成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亦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为注册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撤三案件中非规范商品名称使用的认定标准。如若诉争商标所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的判断,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3.11.24 -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2013年4月4日我还没开始使用商标,别人提出撤3,会不会被撤掉?异议期间能不能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三年期间是从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3.07 -
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被一家企业提了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请问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哪些?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10.18 -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与注册量不断增加,一些被核准注册后不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在后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通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从而“先撤后注”,成为不少商标申请人的选择。但这样一来,出现了滥用“撤三”程序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企业如何保留真实商标使用的证据并在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使用证据就十分关键。 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2.03 -
商标“撤三”如何“打七寸”?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高速增长和有效注册商标量的日渐增多,基于在先权利的商标驳回率也在不断攀升,对注册已满3年的在先商标提起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下称“撤三”)已成为一种常规的扫除障碍的手段。如何才能快、准、狠地撤销在先商标,成为申请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商标审查阶段,因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商标审查部门对商标撤销中的证据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申请人提起“撤三
发布时间:2020.01.13 -
防御商标的“撤三”及应对
原标题:防御商标的“撤三”及应对 一、为什么要注册防御商标 统计表明,我国商标申请量近年来增长越来越快,如下图表所示: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注重对商标的保护。与此同时,许多居心叵测之人出现,将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他类别注册,从而提升自身商品的知名度,这是很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更有甚者以牟利为目的抢注、囤积商标,这种现象会对知名品牌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例如
发布时间:2019.08.08 -
历经十年!“虎牙”商标维权路将向何方?
”曾多次被申请撤三 据公开资料显示,杭州虎牙成立于2010年2月1日,注册于杭州市滨江区。2010年4月6日,其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第8182425号“虎牙”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核准的服务为广告策划。 不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便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IPRdaily了解到,这件第8182425号“虎牙”商标,前后经历过3次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发布时间:2021.01.25 -
涉“味峰”连续三年未使用抗辩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8601民初472号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以原告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提出抗辩的,原告对其商标使用应负举证责任。商标实际使用抗辩旨在建立商标识别来源之价值,实践中,应注重审查该证明实际使用主体系原告或经原告授权许可主体,无证据体现关联关系之案外人非规定使用主体 ;实际使用时间发生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案件审理期间的补充使用情形不属于规定时间范围
发布时间:2023.12.07 -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一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不得不主动扫清注册障碍,依据《商标法》对拥有在先权利但超过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本文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简析,希望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提供
发布时间:2024.08.09 -
“撤三”案件中“真实使用意图”的判断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后续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以及现行的商标法中,对应的都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条款通常被称为“撤三”条款,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也通常被称为“撤三”案件。两相
发布时间: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