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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21.01.20 -
企业名称简称的法律保护及其界限
(作者: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企业名称简称是删除企业名称中表示企业所属地域、所属行业、以及所属性质的文字之后,用来指代企业的文字。比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简称为长城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可以简称为中金黄金,日本索尼株式会社,可以简称为索尼。 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利益的保护,二是财产利益的保护。 一
发布时间:2016.08.08 -
老字号保护 力促转型升级
老字号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2017年,北京市出台《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首都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华老字号等重点品牌的保护力度”;厦门提出对老字号保护“由品牌商标扩展到企业名称、商号,把更多的老字号纳入到保护范围”…… 除了遭遇商标、产品侵权问题外,更有不少老字号企业因为融资困难,发展步履维艰。“杭罗2009年入围‘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我们投资3000余万元建立了杭罗博
发布时间:2018.07.05 -
新形势下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审查
在著录项目变更的审查工作中,企业名称的变更占据了很大比例,而由于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的证明文件形式多样并不统一,再加之近年来如深圳、天津等地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导致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种类繁杂。 在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查工作中,笔者发现申请人对于所需提供的更名证明文件的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何种情形需要提交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
发布时间:2019.09.24 -
反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名称权及其保护范围
因认为企业名称被侵害,北京中量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将黄细华、北京中图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细华、北京中图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 原告:擅自使用原企业名称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其前身为北京中量安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中量安测”享有
发布时间:2020.02.14 -
建筑公司名称含“吾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名字里带有“吾悦”两字,被“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吾悦WUYUE”商标的权利人告上了法庭。“吾悦广场”主体公司认为该建筑公司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判决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吾悦”文字的现有企业名称。 南京这家“吾悦”被告了,一场“名号”惹出的官司 原告系“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吾悦WUYUE”商标
发布时间:2023.10.17 -
宝洁公司计划在巴黎奥运会期间的广告中淡化其公司名称的使用
Wieden+Kennedy介绍,宝洁首次推出了企业广告宣传活动,重点是公司本身,而不是为2010年温哥华奥运会生产的家用产品。 这项名为“谢谢你,妈妈”的全球性多年运动展示了世界各地的母亲为帮助自己的孩子成为奥运会运动员而做出的牺牲,以及她们向孩子传授的体育精神等。 尽管消费者面临创纪录的通货膨胀水平,但宝洁产品今年在其最大市场美国和欧洲的销售一直表现强劲。但在中国的销量产生下滑趋势。 (编译
发布时间:2024.05.15 -
“股票名称”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案
【案情摘要】 某股份公司于1997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名称为“**科技”。某股份公司及其相关产品、商标经长期经营获得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悉。被告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企业的
发布时间:2024.06.27 -
车辆鉴定公司取名“法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公司名称中含有“法检”二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为: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一审
发布时间:2024.07.16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保护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