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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人未包括郭某、周某峰。郭某、周某峰分别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郭某、周某峰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周某峰全流程参与了涉案专利的研发和试验,提出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验证构思可行性的方案以及修改构思的方案等,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应确认郭某、周某峰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此外,虽然开某公司与郭某、周某峰在研发涉案专利时未能就权益分配进行协商
发布时间:2024.08.29 -
药物制剂专利引发行政诉讼
了诺沃挪第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为提升判断的客观性,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
发布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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