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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该如何保存?
顺利获准注册在后商标;第二,在先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阻碍了他人在后商标的注册,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在先已注册商标,从而使得在后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得以获准注册。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但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数量有限,因此任何一件核准注册满3年的商标都有可能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避免自身商标被他人以连续
发布时间:2016.07.04 -
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求趋严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
发布时间:2023.02.23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没有实际显示对应注册的商标名称、不是在对应注册的商品范围内上标注的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亦或对应的产品、发票、协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等,这些情况都将被视为实际使用不成立,商标局将会直接按程序下发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笔者认为,此项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在立法层面未对他人恶意撤销进行相关规定,将会导致部分个人提出大量的恶意撤销申请,使一些企业陷入“讼累”的压力中,进而使企业或
发布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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