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惩罚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系数”
连续两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知识产权保护时,都提到了“惩罚性赔偿”话题。其中,2018年报告中的表述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报告中的表述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虽然两年的表述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在某种程度上,惩罚性赔偿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一枚硬币总是有两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意虽
发布时间:2019.04.04 -
漫谈惩罚性赔偿中“恶意”要件的认定
自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部分法院作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对于打击商标恶意侵权行为无疑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案件还是较为少见,以至于每当此类案件出现时,相关法院及媒体都会当作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公众对“惩罚性赔偿”的新闻也依然表现出较高关注。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少见,主要难点有二:一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9.09.30 -
徐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问题研究
徐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的现实复杂性 基数确定难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解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就需要直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确定。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则面临多方面的现实复杂性,包括知识产权价值难以量化、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难以证明、利润率和知识产权贡献率难以精确计算、许可使用和市场交易的证据少等。 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和损害
发布时间:2020.05.11 -
“惠氏”商标之争引发3055万元赔偿
,认定广州惠氏等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惠氏公司)将“惠氏”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六被告侵权恶意明显,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适用惩罚性,判决广州惠氏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个惠氏,法庭对峙 公开资料
发布时间:2021.01.21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解释》的发布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3.04 -
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百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 “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斐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约翰迪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鄂尔多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一:“百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4.25 -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随着专利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
发布时间:2020.10.23 -
计量法学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从2013年我国在《商标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到2021年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未达到制度预期。实证研究显示,惩罚性赔偿实际适用比例过低、以法定赔偿代替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主观化等问题客观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效果落后于立法预期,实然的法并未有效成为行动中的法,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之间存在鸿沟
发布时间:2022.09.14 -
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被判惩罚赔偿50万
因认为员工赵某在在职期间,违反其保密义务及公司保密求要求,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经营数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业帮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赵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4月26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赵某侵犯了作业帮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系恶意实施涉案行为、情节严重,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作业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业帮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23.04.28 -
员工多次向他人披露公司重要经营数据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经审理并判决赵某向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业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支持了作业帮公司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其保密义务及公司保密要求,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经营数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作业帮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赵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作业帮公司诉称,作业帮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作业帮
发布时间: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