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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林某秋谷公司、寻甸林某源食品厂、官渡区龙某精米厂、张某、郭某、马某、班某以下统称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云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某润滇
发布时间:2024.09.18 -
“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盛华公司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行业市场的价格竞争,签订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盛华公司从事涉案垄断行为的认定合法有据,盛华公司本身对此也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进一步审查。 就本案争议的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言,应当重点审查考量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系争反垄断行政处罚是否在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4.09.25 -
最高院知产法庭: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张仁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