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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虚拟数字人”版权?
“华智冰”“YOYO鹿鸣”“A-SOUL”……这些红遍网络的名字相信很多人都曾听说过。这些名字所对应的都是“虚拟数字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对应的真人。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在网络上涌现出了大量的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而与这些虚拟数字人相关的版权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注意和讨论。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了判决,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媒体
发布时间:2023.07.03 -
揭开虚拟数字人“表演”的面纱
一、引 言 2018年,斯皮尔伯格导演的电影《头号玩家》上映。该电影讲述了在虚拟技术十分发达的2045年,人们沉浸于一款名为“绿洲”(OASIS)的虚拟游戏,只要戴上VR设备,就可以进入这个与现实形成强烈反差的虚拟世界。 2021年,自称会捉妖的虚拟美妆博主柳夜熙仅靠在抖音发布的第一条视频就登上热搜,被称为首位“现象级”虚拟数字人。[1] 仿佛是必然性的,时间来到2023年4月,杭州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5.11 -
“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情回顾 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珐公司”)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发布了记录真人演员(“中之人”)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等,魔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四海
发布时间:2024.01.02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判决要点】 1. 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行为,其实际上是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而生成内容,可以体现为虚拟数字人在“表演”过程中产出的文本、图像、音视频内容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自然人等作为主体的智力成果,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还要根据作品类型对作品权属进行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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