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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大数据是指利用某种统计工具或者方法所收集、管理、应用的数据集合,用于提供某种趋势预测、总体决策或者一体化管理。 大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他人权利或者隐私的数据,收集者搜集这些数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牟利。例如,电信、银行、房地产中介等机构因为办理业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能妥善管理并用于特定目的,而不能泄露甚至转售。由于数据
发布时间:2016.09.26 -
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大数据是指利用某种统计工具或者方法所收集、管理、应用的数据集合,用于提供某种趋势预测、总体决策或者一体化管理。 大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他人权利或者隐私的数据,收集者搜集这些数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牟利。例如,电信、银行、房地产中介等机构因为办理业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能妥善管理并用于特定目的,而不能泄露甚至转售。由于数据
发布时间:2016.09.26 -
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等内容,系原告在特定市场的商业信息,该商业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具有未公开性,且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已经釆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该商业信息在生产经营中具有价值性,能为原告带来现实及潜在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在市场交易中取得竞争的主动权。故原告出口摩托车相关商业信息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于2019年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据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某
发布时间:2023.12.19 -
我国首例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系统相关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凯文迪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商业秘密为DAKS系统软件中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工程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技术信息),其中秘点1为“包含1339个油气藏数据的DAKS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定义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字段)”;秘点2为“包含1339个油气藏数据的DAKS知识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定义各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字段
发布时间:2024.01.22 -
杭州首例“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
8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对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 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数据等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何种数据
发布时间:2024.08.30 -
既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专利
对于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来说,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一项创新或技术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还是应当作为专利来保护。由此衍生出一个观念,对于企业来说,用来保护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似乎只有商业秘密和专利两者。然而,对于医药行业来说,还有一项非常重要却常常为人所忽视的知识产权:药品数据保护。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健康,甚至可以说是性命攸关,因此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选择施行严格的药品
发布时间:2016.09.23 -
“监守自盗式”数据权益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的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针对已公开企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这往往会出现数据扒取、衍生数据、大数据产品、数据权益等一些新概念。 二、具体案例分析 我想介绍一起比较罕见的企业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侵犯企业数据权利的案件处理情况。在本案的审理过程当中,通过商业秘密途径对企业数据提供保护,并且还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在平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
发布时间:2023.05.22 -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中的“实质性替代”探析
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实质性替代”要件由著作权的框架扩展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随着数据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增加,“实质性替代”作为商业数据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问题再次被提出。适用“实质性替代”要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商业数据权益采用事后保护模式。然而,事后的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是否有利于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
发布时间:2023.11.14 -
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边界研究
内容提要 基于公共数据的特殊公物属性及其场景化应用实践,公共数据商业利用成为释放其经济价值的重要方式。既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的权属规则,但无法有效规制公共数据商业利用。为此,有必要构建公共数据的使用规则,以调整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行为。区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二元行为类型,考察公共数据客体开放性、手段合法性与行为正当性,划分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边界。因此,应当根据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
发布时间:2023.12.19 -
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商业道德考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为减少对《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反法》在2017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专条”[1] ,但涉及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以致个案中适用《反法》第二条的情形并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多趋势。 《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
发布时间: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