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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
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分享作品的平台,但是“拍客”二字给新浪惹来了官司。原来,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
发布时间:2014.12.05 -
“拍客”诉“新浪拍客”商标侵权被驳
作为摄影、摄像爱好者上传与分享作品的平台,“新浪拍客”为众多用户所熟知。而不想因为“拍客”二字,新浪招致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据此一审判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未构成商标侵权,“拍客”商标权利人随后提起上诉。 日前,这场备受关注的“拍客”商标侵权纠纷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新浪公司对“拍客
发布时间:2015.05.27 -
网络热词注册商标有风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黑客”“播客”“极客”等为代表的新兴语言不断出现,“X客”的组词方式逐渐成为网络热词产生的新方式。作为一款视频分享应用及平台名称,“新浪拍客”为众多视频爱好者所熟知,当“拍客”二字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却遭遇了一场官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拍客”为通用词汇,新浪在相关软件上使用该文
发布时间:2014.12.15 -
“拍客”已成通用词汇 新浪拍客未侵权
“拍客”这一大家耳熟能详的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其他人的使用是否会涉嫌商标侵权?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拍客”商标权侵权纠纷案,认定“拍客”一词已淡化为通用词汇,他人将“拍客”文字在已经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回顾】 李某、韩某共同诉称,2007年二人经申请注册取得“拍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即科研用仪器及器械等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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