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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关于涉著作权的犯罪共有两个条文[1],涉及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该两个罪名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应该说,通常不会产生歧义,但2007年4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第二条[2]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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